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样本条款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2.2.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l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其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 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其与采购人签定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 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保函退还时间与以汇款或转账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一致,供应商可自行到采购人处领回;若磋商有效期后 3 个月内未领回的, 则由采购人自行处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居委南翔路 6 号至壹大厦 806 室,联系人:阮工,电话:0000-00000000,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全额无息退还。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保证金的要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一)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成交结果公告期内,如无质疑或投诉,未获成交资格的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由镇交易所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直接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划转回响应供应商原汇款账户内;如有质疑或投诉,镇交易所则于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的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划转回响应供应商原汇款账户内。各响应供应商请自行查收。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 磋商结束后,天津磐宇咨询有限公司将根据以下五种情况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 磋商结束后,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将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