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及评审成交标准 样本条款

磋商及评审成交标准. 5.3.1 磋商组织:磋商工作由磋商小组独立进行,磋商小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或全部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5.3.2 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或确认磋商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5.3.3 确定供应商名单。 5.3.4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磋商小组按先初审、后磋商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密封情况完好的响应文件根据本须知第 5.3.5 款及 5.3.7 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 5.3.5 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响应文件将不得进入磋商阶段: (1)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 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3) 磋商响应文件中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4) 磋商资格不合格的供应商。 5.3.6 在初审阶段,磋商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5.3.7 在初审阶段,响应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为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1)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3) 磋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4) 响应文件有保留或合同条款有采购人不可接受条件; (5)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人资质要求的。 5.3.8 详细磋商: (1) 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为签到逆顺序,在磋商中,磋商双方可以就磋商项目所涉及的价格、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磋商,但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7) 最后报价(二轮报价)【注: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供应商需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将承担不被接受的风险】。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及评审成交标准. 5.3.1 磋商组织:磋商小组成员3人,由相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3人或由相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2人与采购人代表1人组成,采购人代表若参加磋商小组,需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 专家的抽取方式:参加磋商的专家由采购人在磋商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3.2 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或确认磋商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5.3.3 确定响应人名单。 5.3.4 审查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磋商小组按先初审、后磋商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密封情况完好的响应文件根据本须知第 5.3.5 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 5.3.5 供应商资格文件 5.3.5.1 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3.5.2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5.3.5.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5.3.5.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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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この契約書及び仕様書等における期間の定めについては、民法(明治29年法律 第89号)及び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ものとする。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磋商报价 30 分 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价格权值×10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 评审与谈判 5.3.1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谈判。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和谈判依据。

  •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且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

  • および ②のほか、告知事項の内容に変更を生じさせる事実(注)が発生したこと。

  • 理财产品托管费 0.02%】(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7 日 1.5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