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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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26.1 响应文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4 项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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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数量 风险系数,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