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终止 样本条款

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允许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的情形,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除经磋商 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的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除经磋商 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的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机关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磋商终止. 3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 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除经评审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的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 (1) 报价人报价超出预算价的; (2) 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 3.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8.2 磋商小组要在采购项目(标段<包>)磋商失败时,出具《磋商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磋商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0.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2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10.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4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终止情形。终止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磋商终止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