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磋商须知 Clause in Contracts

磋商须知. 一 说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1.2 合格的供应商: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或者联合体。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具备其它法规规定的本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2.2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前附表中写明。但供应商应保证所供产品已在中国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关手续。若磋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磋商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货物类磋商适用)。 1.2.3 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竞标将作为无效标被拒绝。 若前附表中写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则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进行价格扣除。 1.2.4 列入节能产品目录(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节能产品除外)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的货物将予以优先采购,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其磋商最后报价将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前附 表。 1.2.5 如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6)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磋商。 (7)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磋商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磋商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磋商的,相关磋商响应文件均无效。 (8) 对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见前附表。 1.2.6 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报价人的特别规则如下: (1) 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外),只能由一家参加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均被拒绝。 (2) 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以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只能使用其自身的资质、资格及独立名义参加磋商。 (3) 本项目不允许分公司参加磋商。 1.2.7 磋商公告中的其它要求。 1.2.8 磋商文件中的其它要求。 1.3 凡受托为本次竞争性磋商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磋商,凡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磋商。 1.4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 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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