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样本条款

税务行政处罚. 2015年2月16日,泰安市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普瑞特股份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区国税稽罚[2015]5号),认定公司通过少计收入,并虚假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决定给予公司补缴增值税197,723.65元,并处以0.5倍罚款98,861.83元的处罚决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第二十二条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此项涉税处罚不属于较重或严重处罚的情形。
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深圳乐心于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的纳税期间,因逾期申报个人所得税,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 向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罚款 2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深圳乐心于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的纳税期间,因逾期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罚款 7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深圳乐心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 期间因深圳乐心海岸城旗舰店(该店已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注销)逾期办理税务 登记证,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缴纳罚款 20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创源传感器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 月 31 日的纳税期间,因逾期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罚款 810 元。 2013 年 12 月 23 日出具的深国税南罚处(简)[2013]1004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
税务行政处罚. 新期间内,发行人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九、(二)”部分所述。
税务行政处罚. 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公司纳税情况”之“(二)依法纳税情况”部分。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盈方微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盈方微不存在对本次恢复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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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適 用 (1)当社が、ガス事業法第2 条第5 項に規定される最終保障供給(以下「最終保障供給」といいます。)を行う場合のガスの料金(以下「料金」といいます。)その他の供給条件は、この最終保障供給約款(以下「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ます。なお、最終保障供給とは、当社を含むいずれのガス小売事業者ともガスの小売供給契約についての交渉が成立しないお客さま等に対し、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がガスを小売供給す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 申込方法 テレビ画面上に表示される指示又は当社が別に定める方法により申込みを行っていただきます。テレビ画面上に表示される指示により、申込みする場合は、購入操作を実行することにより、申込みは確定し、予約✰場合は、予約対象番組✰放送開始と同時に申込みは確定します。

  • 次の情報は、前項の秘密情報に含まれないものとする (1) 開示の時に公知である情報

  • 通電器材 294 分流器YEW-2215-03 校 正 横河電機(株)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 44,971.97 34,120.50 34,215.50 30,928.50 长期股权投资 76,297.07 75,857.07 60,587.97 35,417.52 固定资产 1,572,311.67 1,561,159.54 1,578,830.81 1,159,391.81 在建工程 241,171.31 206,886.18 129,855.89 552,625.38 生产性生物资产 137.11 44.14 48.40 78.57 无形资产 657,742.45 625,804.06 590,348.40 571,716.22 开发支出 36.82 - - - 长期待摊费用 181,984.25 121,329.91 37,555.30 12,994.74 递延所得税资产 42,865.17 42,433.72 41,082.63 37,330.15 其他非流动资产 7,554.37 4,621.27 2,051.14 3,352.57 短期借款 335,871.73 288,908.50 365,295.00 393,373.7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 债 - - 34,960.85 19,255.22 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 337,955.05 482,599.13 361,837.34 269,662.73 预收款项 50,823.83 45,213.83 48,918.39 57,096.53 应付职工薪酬 68,862.32 58,234.36 60,214.42 65,080.71 应交税费 21,777.84 50,035.59 26,595.96 16,758.89 其他应付款 161,450.60 165,661.60 86,670.44 86,256.18 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44,158.19 314,420.61 364,002.11 300,391.92 其他流动负债 15,832.34 - 306.00 - 长期借款 469,797.10 376,988.30 447,151.17 658,937.08 应付债券 461,769.46 355,490.84 195,212.49 50,000.00 长期应付款 173,094.20 120,493.14 151,146.51 288,790.51 预计负债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2,804.77 781.83 116.39 125.71 递延收益 645.41 1,675.03 1,187.49 1,531.68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实收资本( 或股 本) 463,316.36 346,428.51 305,975.71 203,730.82 资本公积 183,850.00 183,784.44 183,779.91 27,254.93 其他综合收益 2.57 -5.93 11.89 -2.41 专项储备 86,072.85 56,615.06 34,597.65 11,539.85 盈余公积 48,980.57 48,980.57 40,763.63 37,758.22 未分配利润 312,317.71 329,654.81 299,099.02 285,018.19

  •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资产管理合同所提及的投资目标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在某些情况下,资产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受损的风险。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偏好考虑是否适于参加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