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样本条款

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担保合同. 指保证合同、物权担保合同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合称。
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 人/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备注 1 公司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 支行 2013 圳中银高 司抵字第 0069 号 14,000 《抵押合同》 主合同为 2013 年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 2 公司 成都傅立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51205)浙商银高保字 (2018)第 00673 号 4,95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应收账款保兑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具体融 资合同或协议 3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自贸试 2018 年自贸保 字 007 号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 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备注 验区分行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 同项下之主合同 4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5 公司 成都傅立叶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000-000-00000 009MG000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9C000《授信额度协议》 6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7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50228453E19 031301 保 1,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150228453E1903 1301《授信额度协议》 8 公司 特发华银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c1562319040 20018 875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A0456231904020 009《最高额债权合同》 9 公司 特发华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019 保字第 210412871 号 7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主合同为 2019 年授 字 第 210412871 号《授 信协议》 10 公司 神州飞航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07300KB20198 265 6,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 11 公司 神州飞航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000-000-00000 006MG000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6C000《授信额度协议》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 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备注 12
担保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担保合同. 是否与公司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
担保合同. 1.2017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 年鞍中银高宏保字 001 号),约定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2017 年鞍中银高宏授字 001 号)在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向该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的最高额本金余额为 2,000 万元。除发行人为该项授信协议担保外,由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庄小弈及其财产共有人、庄梓原及其财产共有人、鞍山宏 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并分别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发生该授信协议下的借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23 日,目前持有鞍山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300726869266M,法定代表人为庄小奕,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住所为: 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 452 号,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生产、制作、销售高、中低压开关元件、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及系统工程、中低压配电柜、电控柜及相关的自动化产品;承揽国内外工厂自动化工程项目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及相关服务;电气房屋工程设计、制作、销售及相关服务;研制、开发、生产、制作、销售自动化仪表、虚拟仪器、变压器、电抗器及软件产品等;开发、设计、生产、机械加工、钣金加工、金属结构件及原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国内劳务派遣;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的股东为庄小弈及庄跃。 根据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 2017 年 12 月的会计报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为 32,278.50 万元, 负债为 12,751.99 万元,净资产为 19,526.51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具备偿债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已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对外担保事宜对发行人董事长徐惠祥进行了访谈。根据访谈结果,徐惠祥确认其与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可能导致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发行人关联方的关系,徐惠祥与庄小奕为朋友关系,均同意以自身控制的企业为对方提供担保,担保过程不存在其他利益转移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施的该笔担保的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中的被担保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实施该担保行为,该笔担保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违规担保。
担保合同. 2017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最高额 抵押合同》(编号为 2017 鄂银最抵第 149 号),债务人为发行人,担保最高额度 为 1,300 万元,抵押物为发行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东 西湖不动产权第 0027784 号、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 0027785 号、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 0027786 号,抵押担保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21 年 7 月 9 日。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编号为 2018PAZL0104109-BZ-01),债务人为湖北回盛,担保的债务为湖北回盛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应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2018 年 11 月 19 日,武汉统盛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2018PAZL0104109-BZ-02),债务人为湖北回盛,担保的债务为湖北回盛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应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无论何 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2018 年 11 月 19 日,张卫元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编号为 2018PAZL0104109-BZH-01),债务人为湖北回盛,担保的债务为湖北回盛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如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权利的费用,担保期限自本保证函生效之日至《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无论何种情况,本保证函将不因其所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2019 年 1 月 30 日,湖北回盛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支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 WH35[高保]20190001 号),债务人为发行人,保证的债权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 月 30 日,张卫元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 WH35(个高保)20190001 号),债务人为发行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2 月 28 日,张卫元、余姣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供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 000XX000000000000),债务人为发行人,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担保期限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2 月 28 日,湖北回盛、张卫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 000XX000000000000),债务人为发行人,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 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000XX000000000000),债务人为发行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度为 2,232 万元,抵押物为发行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 东西湖不动产权第 0046042 号,抵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 000XX000000000000),债务人为发行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质押物为发行人对郑州市合之生商贸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扬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佑瑞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包括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2019 年 2 月 28 日,张卫元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编号为 2019 鄂银最保第 203 号),保证人为张卫元,债务人为发行 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度为 5,000 万...
担保合同. 经查验,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合同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其他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合同)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经查验,其他担保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自身或母公司/子公司银行借款而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任何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担保合同. (1)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保证金协议》(编 号:兴银粤银承质字(中山)第 201503221003 号),发行人同意将 1,063 万元保证金存入兴业银行中山分行专门帐户,为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兴银粤质银承字 (中山)第 201503221003 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保证金 存管期限为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