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与结算 样本条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方收到总承包方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双方无异议,在 60 天内完成审价工作。 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 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由
竣工验收与结算.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后 3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否则,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是承包人全面 完成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关于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规定,完成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整编和存档工作。承包人应在签发交工证书之日后二个月内将六份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其中一份应满足档案馆编制资料的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向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及相关资料。以上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交齐
竣工验收与结算.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4 条的约定,代之以: 3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与结算. 18.1 竣工验收 18.1.1 项目验收时,承包人需提供结算送审价与合同价对比分析的结果,明确变化金额和原因,否则发包人不予通过验收,也不接收结算资料和支付竣工进度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结算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竣工结算在通过竣工 验收后进行。 竣工结算价款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竣工验收与结算. 31.1 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按如下约定: (1) 发包方收到竣工资料及承包发的竣工验收申请后,经施工监理确认满足验收条件后组织验收。 (2) 已竣工未验收通过的工程,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付而未交付的,按工期延误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出发外,还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 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方须在 14 天内做好场地清退工作,无条件退场。逾期不退 场,按每天 1000 元罚款,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通用条款并执行以下规定:本工程结算须按照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结算管理办法进行结算;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编制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分段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本工程结算须报发包人最终审定后,再支付工程结算余款,多退少补,详见专用条款合同价款支付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