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与结算 样本条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4 条的约定,代之以: 3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是承包人全面 完成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关于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规定,完成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整编和存档工作。承包人应在签发交工证书之日后二个月内将六份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其中一份应满足档案馆编制资料的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向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及相关资料。以上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方收到总承包方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双方无异议,在 60 天内完成审价工作。 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 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由 用人单位缴纳。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本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实名制信息系统(登陆方式:市住建委官方网站-网 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中打印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
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方收到总承包方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双方无异议,在 60 天内完成审价工作。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 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本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实名制信息系统(登陆方式:市住建委官方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中打印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在项目竣工结算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并按实进入工程结算,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按照投标报价计算规则计算的相应社会保险费费用。 注: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结算,涉及到经谈判供应商进行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最终结算时先根据第一次报价的计价原则(即各子目单价、费率等均按第一次报价计)计算 出总价,再乘以最终报价的折扣率(即最终报价的总价/第一次报价的总价)计算出最终结算价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 12 条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与结算. 18.1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与结算. 11、竣工结算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竣工结算在通过竣工 验收后进行。 竣工结算价款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综合单价与经确认的工程量的乘积;(2)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 费用,最终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后结清工程结算价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方收到总承包方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双方无异议,在 60 天内完成审价工作。 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项目社会保险费按实际
竣工验收与结算.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后 3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否则,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