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次增资 样本条款

第九次增资. 2016 年 5 月 18 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向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增加资金投入的通知》(深国资委函 【2016】376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发行人增加投入 59,000.00 万元,全部用于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 2016 年 6 月 8 日,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6】12622 号),本期增资资金已由发行人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部认缴。本期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 852,000.00 万元。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签署《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79.3 亿元变更为 85.2 亿元。 2016 年 7 月 2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期变更,并同时换发了 新的《营业执照》。本期变更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 79.3 亿元
第九次增资.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股东做出股东决定,同意股东扬州市江都区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投资 52,000 万元。 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1 扬州市江都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53,088.00 153,088.00 100.00
第九次增资. 2015 年 10 月 9 日,鼎实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鼎实有限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5,269.11 万元;新增 269.11 万元注册资本由城环所以其拥有的无形资产和其所持中科华南 30%股权出资,前述资产评估价值为 538.23 万元,其中 269.11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269.1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同意就前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鼎实有限与城环所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城环所以其所持中科华南 30%股权(对应中科华南 304 万元出资额)对鼎实有限出资,认缴鼎实有限 2.83%股权(对应本次增资后鼎实有限 145.55 万元出资额),中科华南 30%股权的评估值为 291.1 万元。 2015 年 1 月 9 日,中国科学院出具科发函字[2014]5 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同意城市环境研究所以中科华南(厦门)环保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入股北京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城环所以中科华南 30%股权投资入股鼎实有限,具体投资额以经备案的股权评估值确定,入股比例应不低于股权评估值与入股企业整体评估值的比例。 2015 年 7 月 9 日,中国科学院出具科发函字[2015]261 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同意城市环境研究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北京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城环所以专利号为ZL201310335746.3 的“一种利用植物控制修复土壤并产生生物燃料的 方法”、专利号为 ZL201320026416.1 的“零价铁合成及还原反应器”两项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鼎实有限,具体投资额和所占股权比例以经备案的无形资产评估值和企业整体评估值确定的每股价值等价折股为准。 2015 年 7 月 15 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信评报字 (2015)第 216 号《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股权投资项目中科华南(厦门)环 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科华南总资产评估值 991.81 万元,负债评估值为 21.45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970.36 万元。 同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信评报字(2015)第 217 号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部分资产出资项目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出资专利公允市场价值为 247.13 万元。 同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信评报字(2015)第 215 号 《关于北京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北京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鼎实有限总资产评估值 为 23,931.37 万元,负债评估值为 13,870.61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0,060.76 万元。 2015 年 11 月 4 日,中国科学院就本次增资出具编号为 2016001 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016 年 2 月 4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编号: 0028152),载明产权交易内容为“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以持有的中科华南 (厦门)环保有限公司 30%股权向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占融资方股权比例为 2.83%,股权对应的增资金额为 291.1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 日,财政部审核通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 编码:11121217729110102),载明出资人为城环所,投资金额为 269.11 万元,股权比例为 5.11%。 2017 年 1 月 15 日,北京瑞立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瑞立诺验字 [2017]第 00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中科鼎实已收到城环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61.11 万元,出资方式为股权和专利权出资。 经核查,鼎实有限已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27351329441 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鼎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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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議解除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きは、乙と協議の上、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 じゅう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適用区分 料金表A ガス量が0立方メートルから20立方メートルまでの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料金表B ガス量が20立方メートルを超え、50立方メートルまでの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料金表C ガス量が50立方メートルを超え、200立方メートルまでの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 す。 料金表D ガス量が200立方メートルを超え、450立方メートルまでの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料金表E ガス量が450立方メートルを超え、750立方メートルまでの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料金表F ガス量が750立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陈述与保证 5.1 本协议各方相互确认,其在本协议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误导性。 5.2 甲方特此向乙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 其已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述的各份文件未违反其章程、现行法律或其作为一方的现存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支付标的股份的认购价款,保证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所需的有关股东文件资料,并保证认购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但于甲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十二个月的限制。如十二个月后,甲方涉及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需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5.3 乙方及创始人股东特此向甲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 乙方系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 需的一切政府授权和批准,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 乙方已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有权签署 和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述的各份文件未违反其章程、现行法律或其作为一方的现存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行股份,其所发行的股份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4) 创始人股东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并且该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缴清、无需补缴; (5) 在甲方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和创始人股东向甲方所提交的关于乙方的各项文件、资料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隐瞒、欺诈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刑事立案侦查、伪造合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环保事故等; (6) 乙方对其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该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及变更手续等),且就其与其他第三方共有的知识产权,亦就该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许可予以书面约定;任何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已获得该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必要授权或许可,目标公司授权第三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已签署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已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在已知范围内,不存在任何人正在侵犯、侵害、滥用或盗用目标公司自有知识产权之情形;目标公司亦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收到第三方认为其侵犯或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主张,亦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司法程序; (7) 创始人股东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 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或通过任何第三方或其他方式从事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 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类似或有任何其他竞争关系的生产或经营行为,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或者聘用公司或其关联方的雇员。创始人股东承诺将所 有的精力和工作时间用于经营公司业务,不得参与任何其他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在公司任职期间以及从公司 离职后三年内,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业务; (8)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乙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审议通过前,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任何股份,创始人股东也不得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上创设或允许存在任何留置权、请求权、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权益负担(创始人股东已经向甲方披露的担保权益除外); (9) 没有就目标公司清算、解散、合并和/或破产等召开任何会议或达成任何安排; (10)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对目标公司开展其当前正在开展的业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11) 目标公司、创始人股东现在和过去的经营行为及在其他所有重大方面均没有严重违反有关适用法律的情形; (12) 目标公司应与甲方协商确定目标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期。 (13) 乙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4 各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上述陈述和保证不会发生变化或者出现不真实,不会发生任何违反本条之陈述与保证并影响本协议效力之行为。若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本次交易完成前,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上述各项陈述与保证,或者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的任何信息,应立即将该信息披露给本协议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 围。

  •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本结构性存款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本人确认长沙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说明书》、《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协 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知》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长沙银行责任或长沙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 仙台市長 会 社 ( 商 店 ) 名 〇〇〇〇株式会社 委任状で代理人と定められた者の氏名 入 札 者 氏 名 □□ □□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