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变更股东 样本条款

第二次变更股东. 根据 2003 年 3 月 22 日花园集团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 3 人,由原“张 章笋,出资 3,790 万元,占 79%;张章德,出资 400 万元,占 8.3%;张英悦,出资 610万元,占 12.7%”变更为“张章笋,出资 3,790 万元,占 79%;张章德,出资 400 万元,占 8.3%;张幼惜,出资 610 万元,占 12.7%”。 根据 2003 年 3 月 25 日张英悦与张幼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张英悦将其持有的花园集团 12.7%的股份以 6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幼惜。 根据 2003 年 3 月 22 日花园集团《章程修正案》,公司的股东已依据上述决议和合同进行了变更。 上述变更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汕头市工商局于 2003 年 4 月 21 日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101650)。 本次股权变动后各方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根据 2006 年 7 月 3 日花园集团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张幼惜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次变更股东. 根据 2003 年 3 月 22 日花园集团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 3 人,由原“张章笋,出资 3,790 万元,占 79%;张章德,出资 400 万元,占 8.3%;张英悦,出资 610 万元,占 12.7%”变更为“张章笋,出资 3,790 万元,占 79%;张章德,出资 400 万元,占 8.3%;张幼惜,出资 610 万元,占 12.7%”。 根据 2003 年 3 月 25 日张英悦与张幼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张英悦将其持有的花园集团 12.7%的股份以 6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幼惜。 根据 2003 年 3 月 22 日花园集团《章程修正案》,公司的股东已依据上述决议和合同进行了变更。 上述变更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汕头市工商局于 2003 年 4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张章笋 3,790 79% 张幼惜 610 12.7% 张章德 400 8.3% 总计 4,800 100% 月 21 日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101650)。本次股权变动后各方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根据 2006 年 7 月 3 日花园集团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张幼惜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11.04%共 530 万元的出资转让给张章笋;同意张幼惜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1.66%共 80 万元的出资转让给张章德;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4,800 万元, 股东 2 人,其中张章笋出资人民币 4,320 万元,占 90%,张章德出资人民币 480万元,占 10%;同意更正公司办公地址为汕头市衡山路 71 号;同意变更章程相应条款。 根据 2006 年 7 月 3 日张幼惜与张章笋签署的花园集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双方约定张幼惜将其持有的花园集团 11.04%的股份以 5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章笋。根据 2006 年 7 月 3 日张幼惜与张章德签署的花园集团《股东转让出资协 议》,双方约定张幼惜将其持有的花园集团 1.66%的股份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章德。 根据 2006 年 7 月 3 日花园集团《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已依据上述决议和协议进行了变更。 上述变更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汕头市工商局于 2006 年 7 月 28 日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101650),公司住所已变更。 本次股权变动后各方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张章笋 4,320 90% 张章德 480 10% 总计 4,800 100% 根据 2007 年 3 月 19 日花园集团《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由于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换证,同意花园集团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经营(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投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建设;酒店管理的策划、咨询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化学危险品、汽车除外)”,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变更已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完成登记备案,汕头市工商局于 2007 年 4 月 11 日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1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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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手取金の使途 上記の手取概算額1,516,312千円については、「1. 新規発行株式」の(注)4.に記載の第三者割当増資の手取概算額上限456,393千円と合わせて、設備資金として①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開発投資、及び運転資金として②広告宣伝費③人材採用費等に充当する予定であります。具体的には以下を予定しております。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保 安 38.供給施設の保安責任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