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股权转让 样本条款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8 月 26 日,有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姚凤娟将其持有有方有限 1.2%的股权转让给王慷,转让价格为 107.536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3 年 8 月 26 日,有方有限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就前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3 年 8 月 30 日,姚凤娟与王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姚凤娟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1.2%的股权以 107.536 万元转让给王慷。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进行见证并出具编号为“JZ20130830131”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3 年 9 月 1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3]第 81212482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依法准予有方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基思瑞投资 510.0000 50.0820 2 方之星公司 193.9600 19.0469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3 月 8 日,国图评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 (1) 孙在宏将其持有的国图评估 46%的股权(计出资额 23 万元)给国图有限; (2) 王履华将其持有的国图评估 34%的股权(计出资额 17 万元)转让给国图有限;
第五次股权转让. (1) 齐鲁干细胞第五次股权转让履行的工商登记程序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凯文管理将 所持公司 285 万股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转让给朱彦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9 月 17 日,创码科技将其持有的中新有限的 1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40 万元)以人民币 22,007,330.34 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兴通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 购买权。2012 年 9 月 17 日,针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创码科技与中兴通讯签订了 《股权转让合同》。2012 年 9 月 17 日,深圳市监局就此次变更事宜向中新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536634 号)。 根据发行人、深创投集团及发行人总经理凌东胜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 2015 年 9 月对中兴通讯相关人员的访谈,该次转让的原因为:当时中新有限 的 93 名员工以及 2 名前中兴通讯员工通过创码科技及其股东杨明、鲍钟峻合计持 有中新有限 7.486%的股权收益权,凌东胜持有 2%股权。包括深创投在内的投资人在与中兴通讯谈判时,均提出中新有限管理团队持股比例较低的问题,希望可进一步提高管理团队持股比例。根据协商,最终确定中新有限员工股比例调整为 20% (包括凌东胜直接持有的 2%股权),创码科技持有的另外 14%中新有限股权由中兴通讯收购。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中新有限 2011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157,195,216.73 元,对应 14%的权益为 22,007,330.34 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支 付凭证,中兴通讯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向创码科技支付了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2 月)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8 月 11 日华信鸿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新华联控股将其所持华信鸿业 85%的股权转让给新华联置地,将其所持华信鸿业 5%的股权转让给北京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同日,就该等股权转让事宜,新华联控股与新华联置地、北京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工商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的出资情况为:新华联置地出资 4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5%;北京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7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同时,华信鸿业工商注册号变更为 11000000574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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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财务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财务风险管理、资金管理、非业务类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及分配管理、财务信息管理、预算管理、税务管理等要求。

  •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 一致性原则 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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