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样本条款

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相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彦华、王丹丹签署的调查表、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彦华、王丹丹最近 24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财 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及《标准指引》第三条之规定。
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1)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之“八、公司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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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公司治理 本基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 有限责任 袁慎 江西省南昌市******** 3601111970********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填写说明 表中内容仅供投标人参考,请投标人自行填写。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