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运用原则 样本条款

管理运用原则. (1)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原则: A 信托计划投资于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 B 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0%(按成本法与市价法孰低为原则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份,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2017/05/27 起实施〕。 C 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 类股票及债券。 D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正回购交易。 E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F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G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H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的买入交易。 I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5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30%(以成本价计算),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3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 (以成本价计算)。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利亚德(股票代码 300296)股票。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标的股票停牌,则自复牌 10 个交易日后起)至锁定期起算前为建仓期,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建仓期最长不超过自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 6 个月, 即 2018 年 6 月 20 日。 B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公告当天投资顾问应通知受托人,锁定期以投资顾问通知为准)。锁定期内不得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C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星源材质(股票代码:000000.XX)向次级委托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次级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及投资顾问(通知模板见附件七),投资顾问承诺敏感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良信股份(股票代码 000000.XX)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 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 B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东方园林(股票代码 002310. SZ)向投资建议权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投资建议权人 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承诺敏感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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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費 第27条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 一 管理員人件費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 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费 管理费由理财资产承担。

  • 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29,567.72 70,910.92 23,673.97 17,097.03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基本条項 第9条(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

  • 管理技術者) 第9条 受注者は、業務の技術上の管理を行う管理技術者を定め、その氏名その他必要な事項を発注者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管理技術者を変更したときも、同様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