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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运用原则 样本条款

管理运用原则. (1)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原则: A 信托计划投资于恒力股份(股票代码:600346)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 10%。 B 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恒力股份(股票代码:600346),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0%(按成本法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价格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份,具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证发[2017]24 号,2017/05/27 起实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2017/05/27 起实施〕。 C 不得投资于 ST、*ST、SST、S*ST 类股票及债券。 D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正回购交易。 E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F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G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H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的买入交易。 I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5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30%(以成本价计算),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3 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 (以成本价计算)。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标的股票停牌,则自复牌 10 个交易日后起)至限售期起算前为建仓期,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建仓期最长不超过自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16 日) 起 6 个月,即 2018 年 4 月 15 日。 B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公告当天投资顾问应通知受托人,限售期以投资顾问通知为准)。限售期内不得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C 标的股票买入价每股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成立前6 个月内该股票的单日最高收盘价。 D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深大通( 股票代码: 000038.SZ)向次级委托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次级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及投资顾问(通知模板见附件七),投资顾问承诺敏感期内不进 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a) 深大通(股票代码:000038.SZ)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深大通(股票代码:000038.SZ)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c) 可能对上市公司深大通(股票代码:000038.SZ)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 买入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对外质押,卖出标的股票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再投资; F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 G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H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I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及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顾问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中际旭创(股票代码 300308)股票。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智飞生物(股票代码 300122.SZ)股票。 B 本信托计划建仓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上市公司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至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良信股份(股票代码 000000.XX)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管理运用原则. 本产品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标的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标的公司应于公告前述买入交易完成的当日书面通知管理人产品持有的标的股票进入锁定期,锁定期禁止买卖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仅能卖出股票(书面通知格式详见附件四)。 本产品在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应及时向管理人通知如下敏感期情况,管理人也应在买卖股票前与劣后级份额持有人确认是否处于敏感期内。如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未及时告知,或告知的敏感期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从而产生违规交易导致损失的由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承担: 1) 上市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73.SH)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上市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73.SH)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可能对上市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673.SH)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管理运用原则. (1) 一般委托人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管理运用原则. (1) 本信托计划采取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和受托人审核并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委托人代表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及标的股票的研究结果,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是否满足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参考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和损失。如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按投资建议执行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承担。即使投资建议符合信托文件约定,但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2) 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受托人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则执行。 (3) 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 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 B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东方园林(股票代码 002310. SZ)向投资建议权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投资建议权人 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承诺敏感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a) 东方园林(股票代码 002310. SZ)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东方园林(股票代码 002310. SZ)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c) 可能对上市公司东方园林(股票代码 002310. SZ)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C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 D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E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F 如被动持有超过投资范围限制的,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减持到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G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建议权人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建议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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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公司领导、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员 (9) 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10) 管理人自行担任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管理対象 本基準の適用システムにおけるハードウェア、ソフトウェア、ネットワーク、及び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を対象とする。

  • 管理费用 4,521.35 4,875.49 4,076.67 4,297.62 4,481.94 4,612.33 4,612.33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 销售费用 4,485.67 21,271.85 23,405.66 25,915.51 27,377.05 28,86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