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的後果. 20.1 在合約屆滿或提前終止(不論如何引致)(「終止」)後:
(a) 合約不再具有其他效力和作用,但是不得損害:
(i) 由承辦商事先違反合約(包括使政府有權終止合約的任何違反)引致的政府依據合約或法律所享有的針對承辦商的權利及申索權;
(ii) 在終止前一方的累算權利及申索權;
(iii) 明示或根據其語境暗示在終止(不論如何引致)後存續的條文(包括一般合約條款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14.10條至第14.13條、第15條至第46條,釋義,及釋義(補充)及特別合約條款所指明的其他條文)的持續存續性及有效性;及
(iv) 承辦商就在終止前未獲政府接納但在終止前或終止後亦未經其拒收的一批貨品的義務;及承辦商須持續按照合約的所有適用條文( 但是不僅包括上文(iii) 附屬條款所述條文)充分履行所有義務;
(b) 政府不對承辦商由於終止或就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申索、法律程序、負債、虧損(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虧損、收益、利潤、業務、合約或預計儲蓄的任何虧損)、損害賠償(包括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直接、特殊、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害賠償)或任何成本或開支承擔責任;
(c) 在不損害政府的其他權利及申索(包括依據一般合約條款第18.2條尋求彌償的權利)的原則下,若屬依據一般合約條款第19.1條或第19.2條終止,承辦商對政府因終止而招致的所有虧損、損害賠償、成本及開支負責,包括但不限於
(i) 政府依據單獨合約就採
(ii) 若屬在終止後於保修期的未完成部分期間內的保修修復及售後服務,承辦商須負責就政府向其他承辦商(或在政府內部)採購該等服務所招致的全部成本對政府作出賠償;
(iii) 在採購替代貨品及服務前政府實施的任何權宜措施的成本;
(iv) (1)在終止前監督合約的任何延遲;
終止的後果. (a) 保證金帳戶服務終止後,貸款及客戶在保證金融通條款下所有到期須付或欠下國泰君安證券的金額將成為即時到期須付及應予支付。國泰君安證券將不再負有任何責任授予或繼續授予保證金融通,或按保證金融通條款代客戶買賣或繼續買賣證券,即使客戶已發出相反的指示。
(b) 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按國泰君安證券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條款出售、變現、贖回、結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有或任何抵押證券,以清還貸款及客戶在保證金融通條款下欠下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其他金額,風險及開支由客戶承擔。就因或有關任何該等出售或處置而引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向客戶負上法律責任。
(c) 國泰君安證券在扣除其就出售或處置國泰君安證券合理招致的成本、收費、費用及開支(包 括法律開支)後,會將其所收到的該項出售現金所得款項存入保證金帳戶或其可絕對酌情選 擇的其他帳戶。在全數支付貸款及客戶在保證金融通條款下欠下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其他金 額後,保證金帳戶的貸項結餘(如有)將會交還予客戶。國泰君安證券亦會將未被出售或處 置的任何抵押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管有的或其代名人管有的任何所有權文件交付予客戶,風險及開支由客戶承擔。
終止的後果. 本客戶協議一經終止,
(a) 閣下必須立即清償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應付的到期或虧欠吾等的所有款項;
(b) 閣下必須在終止日起計七(7)個工作日內提取帳戶中的全部現金、證券或其他投資結餘,否則,吾等可以代閣下在市場上或按照吾等認為合理的方式、時間及價格出售、處置或平倉(視情況而定)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產品,而無須對任何損失或後果負擔任何責任,並將代表凈銷售收益及閣下帳戶中的貸方餘額(港幣或吾等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的其他貨幣)的支票或匯款寄送至閣下最後為吾等所知的地址,一切風險由閣下承擔。為免生疑問,這裡注明,吾等對於因此等兌換產生的任何收費、成本、開支或損失不負任何責任,且吾等有權在寄送支票或匯款之前進行相應扣除;
(c) 吾等可以出售、實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部分投資,用以抵償閣下對吾等負有的全部債務,此等出售應當適用以下第 29.5 條的規定;及
(d) 吾等將不再有義務執行閣下的任何指示。
終止的後果. 暫停或終止本公司的任何服務或本協議,將不影響本公司就客戶的任何義務或責任的權利及補救措施,包括償付本公司於暫停或終止前根據本協議為客戶或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或產生的負債的權利,並在客戶對本公司尚有任何未履行債務期間,不影響本公司對不時在其佔有或控制之下的任何客戶財產(無論是否為保管、保證金或其他目的而持有,亦無論是否根據本協議而持有)擁有的任何權利。即使暫停或終止任何本公司服務或本協議,客戶將繼續受本協議的條文約束,以有關尚未履行或解除的任何義務或責任為限。
終止的後果. 11.1 終止後,承辦商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24 小時內,盡一切努力將屬於承辦商及其所有保安人員的財產、用具和設備從服務地點移走,否則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承辦商遺留在服務地點的財產、用具和設備,承辦商在此同意放棄因本公司的處置行為而對本公司的追索權。
11.2 本公司有權就因本合約終止給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向承辦商索賠。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指示其他承包商在終止時提供必要的保安服務,並且本公司有權向承辦商收回相關費用。
終止的後果. 12.3.1 如按第 12.1 或 12.2 條終止僱用承建商時,本第 12.3 條應當於第 12.1.2 或 12.2.2 條之外亦適用。
12.3.2 承建商須立即放棄佔用工地及從工地撤走他的人員,但需處理工地保安、現場盤點及交接工作的人員除外,但僅限於僱主及/或合同監理規定為因此而合理需要的時間。
12.3.3 承建商在移走任何物料、機械及設施時,須小心謹慎及提供適當的安全設施,從而不會影響留在工地的工作及其他物件的安全及穩定性或危及人身安全。
12.3.4 僱主可提供工地保安以防止不當的移走及未經授權的進出,及提供安全措施以保護本工程、人員及毗鄰物業。
12.3.5 承建商、合同監理及工料測量師須就已施工工作及工地上的物料、機械及設施的狀況及數量,共同地予以紀錄。
12.3.6 僱主可僱用及支付他人去執行及完成本工程及使用或棄置行使了第 12.1.2(ii) 或 12.2.2(ii) 條後尚留在工地上的物料、機械及設施。
12.3.7 如果合同監理有所要求,承建商須不向僱主收取費用盡可能把供應或分包合同終止或轉讓給僱主或僱主指派的其他人仕,使僱主或僱主指派的的其他人仕可以僱用及支付有關的供應商及分包商按現有合同相約條款繼續提供他們的服務、保證、擔保。
12.3.8 實施上述程式及措施所招致的額外費用乃屬於終止僱用所招致的額外費用的一部分。
12.3.9 承建商及工料測量師須在切實可行的短時間內地交換他們按第 12.1.2(iii) 或 12.2.2(iii)條的尾數的計算及證明文件,討論及協議尾數。協議後,工料測量師須發出結算(代替第 7.16 條所要求的)表示尾數的計算匯總。如果工料測量師認為他已考慮了承建商的所有申述,惟仍未能取得承建商之同意,他可向承建商發出單方結算並作此聲明。
12.3.10 在整個結算已協議後 14 天內,或在單方結算已發出 1 個月後,以較遲者為準,合同監理須發出最終證書(代替第 7.17.1 條所要求的)按情說明應支付給承建商的或僱主的尾數。最終證書說明的尾數須在最終證書發出日起計的合同協議說明的付款寬限期內作為債款,按情而定,由僱主支付給承建商或由承建商支付給僱主,而第 7.17.4 仍然適用,除非合同一方表示對最終證書有異議,並在不遲於付款到期日的時間已通知另一方要按第 13 條解決爭議。
12.3.11 在協議結算前,有責任的合同一方須每 2 個月支付一次當時最新的尾數的無爭議部分。
終止的後果. 一旦相關䵷戶終止:
(a) 銀行可將與該等終止有關的任何及全部收費及開支及客戶於本協議下䇪欠銀行的任何款額記入借項;及
(b) 如果將款額記入借項後仍然存有貸項餘額,則銀行可酌情決定透過銀行認為合適的匯款方式,或如果銀行認為合適,將該等貸項餘額轉移至該等䵷戶(包括於銀行另一分行的䵷戶 ),或透過向客戶發送待付匯票的方式(將匯票郵寄至客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由客戶承擔其風險)。
終止的後果. 一旦賬戶終止:
(a) 銀行可將與該等終止有關的任何及全部收費及開支及客戶於本協議下拖欠銀行的任何款額記入借項;及
(b) 如果將款額記入借項後仍然存有貸項餘額,客戶授權銀行酌情合理決定透過銀行認為合適的匯款方式 ,將該等貸項餘額轉移至銀行認為合適的賬戶(包括於銀行另一分行的賬戶),或向客戶發送待付匯票(將匯票郵寄至客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由客戶承擔其風險)。
終止的後果. 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
(a) HKBNES 將停止提供服務;
(b) 客戶根據第 10.3 條終止的情況除外;或 HKBNES 根據第 10.4 條,客戶在本協議下的所有付款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直至期限結束的服務費,將立即全額到期;
(c) HKBNES 可限制客戶使用其在 HKBNES 任何設施中的設備,並持有該設備作為擔保,直至收到全額付款或直至該設備被全部或部分滿足留置權或判決。
終止的後果. 本附件的終止:
(a) 不得影響本公司於終止前依據本協議而訂立之任何交易;及
(b) 不得影響任何一方就未平倉合約或對本公司有尚未完成責任之合約之權利或責任,亦不得影響本公司對其持有之一切存款、保證金及其他款項之權利,而本協議將繼續適用於以上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