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 止 样本条款

終 止.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客戶與本行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帳戶 (惟客戶須於十四天前事先書面通知本行),屆時, 本行應按規定將存款餘額返還客戶。如終止支票存款帳戶時,客戶並應將其未用支票退還 本行。
終 止. 21.1 在不減損第 12 條效力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不少於七個營業日之事前通知書終止本協議為止。 21.2 客戶根據第 21.1 條發出的終止通知書不影響交銀國際在確實受到該通知書前根據本協議與客戶訂立之交易。 21.3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任何已經發出但仍未履行的指示或任何可能已經產生的法律權利或責任。 21.4 縱使第 21.1 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客戶則無權終止本協議。 21.5 縱使本協議終止,第 9.3 條、第 13.2 條、第 14.4 條、第 16 條、第 25.1 條及第 25.2 條仍然繼續存在效力。
終 止 a. a. 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且 UPS 可透過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而隨時隨意終止於此授予的任何或全部 UPS 技術許可證。
終 止 a. 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且 UPS 可透過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而隨時隨意終止於此授予的任何或全部 UPS 技術許可證。 b. 儘管有前述規定,倘遇後列情況,本協議將無需 UPS 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而終止: (1) 對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3、4(第三句)、7 或 10 節或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2.2 條之違背; (2) 您的破產、破產程序開始、企業改組、民事再生、特別清算或關於您的任何其他破產程序,或者倘若您具有指定的接管人、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或清算人或透過結束業務決議,或者某法院發出具此作用的命令;或者 (3) 倘若您是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客戶或服務提供者係一合夥企業且該合夥企業被解散。
終 止. 18.1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銀行於總條款第 20 條的終止權利㆘,銀行有權及獲絕對授權在未經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取消客戶再無結餘的任何銀行賬戶。 11.1 客戶有責任 (a) 將所有未發支票、存摺、結單儲蓄賬戶證明卡及存款收據保留及保存,及 (b) 在發現彼等遺失及/或被盜竊等情況時,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述任何文件如發生遺失及/或被盜竊等情況,在銀行實際收到有關書面通知前,對由於偽冒或其他任何原因而使有關銀行賬戶發生任何不妥當及/或未經授權的提款,銀行對客戶概不負責。
終 止. 14.1 帳戶可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客戶下結束而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毋須為此給予任何理由。客戶亦可以書面方式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結束帳戶,惟帳戶僅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接納客戶之書面通知後方作生效。帳戶之終結亦不會影響及損害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因帳戶內任何之未清結餘及累計利息而對客戶追討或請求補救之權利。為免疑問,客戶須清償所有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之結欠 (不含任何客戶的抵銷或扣繳),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亦有權從帳戶中扣除有關款項及拒絕交還帳戶內的任何證券、資產或資金直至有關結欠被清償。 14.2 在法律容許的限度之內,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先給予客戶通知而在任何時間不時修訂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款。倘客戶並不接納該修訂,客戶有權按照本第十四條條款終結帳戶。
終 止. 19.1 客戶可事先向交銀國際發出不少於 7 個營業日的通知書(上述的通知書只會在交銀國際實際收到該通知書後,方為有效的通知書而終止服務及本協議書,但前提是在是次終止前已產生而歸於協議方的所有權利及義務不得受到影響。 19.2 交銀國際可按其酌情決定權,隨時向客戶發出通知而終止服務及本協議書。
終 止. 18.1. 任何一方如要終止賬戶,需向對方發出七(7)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 18.2. 終止賬戶不應以任何形式損害或影響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對客戶的任何權利。 18.3. 儘管上文第 18.1 條另有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奕豐金融有權即時及毋須通知客戶而終止或暫停賬戶: (a) 客戶未能履行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交易規定的責任; (b) 產權負擔人接管,或接管人或財產接收人及管理人獲委派接管客戶任何財產或資產; (c) 客戶與其債權人作出任何自願安排或服從一項行政命令; (d) 客戶收到有關呈請或接到命令或通過決議案,以終止其業務、致令其破產、使其處於受司法監管或對客戶採取任何類似或相類的行動; (e) 在適當時,客戶停止,或威脅停止業務; (f) 客戶在本協議或申請表格或根據任何賬戶交付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申述、保證或陳述並未有遵從履行或在任何方面乃不正確或不完整; (g) 奕豐金融真誠地達致觀點認為應採取行動以保留其與任何賬戶有關或根據其與客戶的關係的權利或權益。
終 止. 18.1 在不損害第 6 條、第 15 條,經紀及客戶可以向對方發出事先 14 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通知將本協議終止。此舉不會影響任何由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的承諾或彌償(包括但不限於第 10 條及第 11 條及第 12 條及第 13 條),或於協議終止當日根據本協議還未完成的權利和義務,上述各項會在協議終止後仍有效力。在不損害前述的原則下,任何終止不會影響終止前已達成的有關交易所產生或與其有關的協議各方的權利或責任,亦不會影響任何一方在該項終止之時所涉及仍未平倉的客戶綜合協議所產生或與其有關的協議各方的權利或責任,直至該等合約已平倉或已交收及 /或有關的交付已完成及所有該等責任已全部解除。 18.2 縱使第 18.1 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有未償還經紀的欠款、未平倉合約或其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則客戶無權終止本協議。
終 止. 在第 3.7 條款的規範下,計劃將在最早出現以下情況時自動終止: (a) 於首初供款期間沒有作出定期供款;或 (b) 如在首初供款期之後,計劃價值低於最低計劃生效價值; (i) 因首初供款期之後的任何提款或定期提款所致,或 (ii) 在扣除任何相關費用後(僅因市場變動使計劃價值少於最低計劃價值時除外),在停止供款內的任何時間,或 (c) 計劃被取消;或 (d) 已支付解約價值;或 (e) 安智在計劃到期日後收到閣下提取計劃全部款項的書面指示。 如本公司認為任何監管或稅務責任之施加使本計劃另外受到制約,則本公司可隨時終止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