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經營權利金 Clause in Contracts

經營權利金.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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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 B、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主招及識別標誌, 附件 A、停車場管理相關法規 34, 附件 A、停車場管理相關法規 34

經營權利金.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企劃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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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 A、停車場管理相關法規 34, 附件 B、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主招

經營權利金.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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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dgpa.gov.tw

經營權利金.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 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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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 A、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