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交易服務. 2.1 經紀同意提供及客戶同意接受,按網上交易條款(包括此版本或不時由經紀修訂或補充的版本)訂明的網上交易服務予客戶名下的證劵交易戶口。
2.2 客戶保證及承諾其為網上交易賬戶、及經紀向客戶發出及/或不時由客戶更改之登入名稱及密碼的唯一的授權使用者。客戶不得向其他人士披露其登入名稱及密碼,並在任何情況下,客戶須全面及單獨承擔登入名稱及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的責任。客戶同意及確認任何以客戶的密碼 (不論是否獲客戶授權)使用網上交易賬戶,均會構成及被視為客戶接入及使用網上交易賬戶。經紀可於網上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2.3 客戶確認網上交易服務、經紀及 ORS 供應商各自營辦的網站、買賣盤傳遞系統、ORS軟件及經紀軟件均為經紀及 ORS 供應商所擁有或獲授權使用,客戶承諾不會也不企圖幹擾、更改、改動、反編碼或作其他任何改動買賣盤傳遞系統、ORS 軟件及經紀軟件之任何部份或網上交易服務、經紀及 ORS 供應商各自營辦的網站的任何部份。
2.4 客戶同意會先復核再輸入指示到網上交易服務,因為該指示一經發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在任何情況下,客戶須全面及單獨負責經網上交易服務輸入的指示。
2.5 除非與經紀另作協議,經紀無責任執行客戶指示直至其戶口持有足夠的可動用的款項或證券以供其交易結算之用。
2.6 不論本網上交易條款中有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客戶同意及確認經紀可隨時行使其酌情權,可以任何理由更改、暫停或終止網上交易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及/或本網上交易條款,而須或毋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
2.7 客戶同意由於使用網上交易服務,需支付經紀不時訂明的訂購及服務費用(如適用)。
2.8 於客戶的指示被執行之後,客戶接受經紀可向客戶發出而客戶亦同意收取,經紀以電子傳送方式向客戶的戶口或通過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就其交易而發出的交易確認書,以取代印本式的檔。於經紀發出該資訊之後,客戶可隨意讀取該資訊。客戶應列印該確認書或盡早自行作出安排作其所需記錄之用。經紀也會以電郵或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相關結單以摘錄客戶賬戶中的項目。
2.9 經紀可以(但無責任)監察及/或記錄任客戶透過網上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交易指令。客戶同意接受該記錄(或其書寫版本)為指示或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客戶有約束力。
2.10 如遇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
2.10.1 已透過網上交易服務發出有關指示,但客戶沒有收到指示編碼,或沒有收到經紀接受指示或其執行的確認(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2.10.2 客戶收到某交易確認(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而該交易非由客戶指示或客戶懷疑有人在未授權下接入網上交易服務;或
2.10.3 客戶懷疑或察覺任何未經授權的披露或使用登入名稱及密碼; 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會就透過網上交易服務處理、錯誤處理或失去指示,承擔客戶或其他人(可能因客戶而起的)提出的任何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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