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要求. 6.3.1 乙方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不得从事可能产生重油烟、噪音污染的项目。
6.3.2 乙方须严格遵从合法经营、安全管理的原则,不得将租赁房屋作为留宿的生活用房等,严禁将租赁房屋作为“三合一”场所使用。
6.3.3 乙方须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或为电动车充电。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应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电动车集中停车及充电场所进行。
6.3.4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做好环境卫生、防噪音、防空气污染等工作。如因乙方管理不善致使利益相关方投诉,有关部门干涉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除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等费用外,有关的责任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丙方概不负责。
6.3.5 乙方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招收外来人员务工,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务工、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丙方不予承担。
6.3.6 乙方应严格执行《厦门市消防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严格遵守相应管理制度。乙方不得在管理租赁房屋内存放和生产加工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物品,亦不得将前述危险品带入租赁房屋所在的小区范围内(乙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但乙方应有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报丙方备案)。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生产等事故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若由甲丙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甲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3.7 乙方应当高度重视租赁房屋的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内使用的电器及线路安全,对老化、破损以及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电器或线路应及时更换。
6.3.8 若当地居委会或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租赁地点的使用用途有其他规定或限制的,乙方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和改正。
经营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经营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管理经营用途,不得从事可能产生重油烟、噪音污染的项目,不得转租。
经营要求. 在不拖欠甲方租金及水、电、供暖等费用的前提下,有权按期使用租赁场地。
经营要求. 1. 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 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 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送修单位签名认可,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包括维修车辆类型),确保送修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3. 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 分征求送修单位的意见。应详细向送修单位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在 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调度或技术 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送修单位,征得送修单位同意,方 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维修人 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的生 产厂家和规格型号,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旧件按送 修单位要求进行保管或归还。
4. 汽车竣工出厂后,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应建立送修单位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监督检查、调查和服务。对维修完毕后车辆提供免费清洗服务。
5. 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6.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负责。
经营要求. (1) 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 接受委托维修时,甲方需要维修的车辆可自行送至乙方,或乙方上门取车的。由乙方上门取车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取车。
(3) 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送修单位签名认可,定点维修企业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车辆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确保送修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4) 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保养服务,乙方上门取车后应于次日对车辆完成检查及报价,待甲方完成审批流程后,年审及保养应于审批流程结束次日完成并送回车辆,维修应于审批流程结束后两日内完成并送回车辆,如因车辆大修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沟通具体完成时间。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限完成维修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次维修工时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5) 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送修单位的意见。
(6) 乙方制作估价单后,应详细向送修单位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7) 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送修单位,征得送修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否则,送修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费用。
(8) 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拆装下来的旧件应征得送修单位同意,方可处理。
(9) 汽车竣工出厂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送修单位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
(10) 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11) 乙方确保维修质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为: 整车大修:20000公里或365天内。
经营要求. 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经营要求. 只允许提供日用食品、生活品等内容,不得销售任何酒或酒饮料,不得销售香烟。
经营要求. 1. 园区每日营业时间为 8:00-22:00,乙方应严格遵守。
经营要求. 1. 按许可的用途、范围在许可有效期内经营Level-1、Level-2行情,不得将授权许可进行出售或转让;
2. 未经大商所或飞创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大商所行情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
3. 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大商所行情信息的传播用于非法目的,或者主动提供给第三方用于非法目的;
4. 未经大商所或飞创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大商所及关联单位的名称与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案或记号等);
5. 不得采取冒用大商所或飞创公司名义、夸大产品功能、贬损竞争对手等手段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6. 根据授权协议规定,申请方需接受并配合飞创公司不定期审计工作。 上述内容仅为事前告知,具体经营要求以许可单位和飞创公司签署的行情信息经营许可协议为准。
经营要求.
1、 不得转租或分租,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更不能违法经营,一经发现给予经济处罚 10 万元人民币。2 周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学校有权取消承包人承包经营资格。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煤炉等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