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担保比例. 第五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价值进行逐日盯市,甲方承诺,融资融券交易后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应高于平仓线。
维持担保比例. 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当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担保的华夏幸福股票对应市值及其孳息连续 15 个交易日低于本期债券未换股债券余额的 115%时,上述 15 个 交易日届满之日次日触发发行人履行维持担保比例义务,发行人须在 5 个交易日内向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追加华夏幸福 A 股股票,使得担保比例达到 125%水平或以上;若在上述期限内,出现发行人将其持有的全部剩余无权利受限的华夏幸福 A 股股票为本期债券追加担保后,仍不足以使得本期债券的担保比例达到 125%或以上的,则发行人需以追加现金担保的方式实现本期债券的担保比例重新达到 125%或以上。
维持担保比例. 第十章 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 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价值进行逐日盯市,甲方承诺,融资融券交易后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应高于平仓线。 若甲方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提取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以及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甲方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可提取其信用账户中所有的资金和证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维持担保比例超过约定的数值时,甲方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数值。上述约定数值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当甲方追加的担保物为证券时,在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担保物的规定下,乙方有权决定可接受作为担保物的证券种类和数额。当甲方信用账户按最新成交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在盘中时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物。 当甲方根据乙方的通知完成追加担保物后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但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查询到或者未能知悉甲方追加的担保物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的信用资金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即视为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乙方仍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 在追加担保物时,如果甲方通过证券划转的方式(即将证券从甲方在乙方处的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进行担保物补足的,在划转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下需要划出的标的证券,并暂时认为甲方追加担保物成功。但上述证券划转是否成功将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日终确认而最终确定。如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终未确认上述证券划转成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追加担保物,并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决定是否执行平仓操作。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追加担保物,甲方应及时查收通知,送达时间以本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