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Clause in Contracts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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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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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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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一)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二)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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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1) 本主险合同满期;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2) 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的情况; (3) 其他可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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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一)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二)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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