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46 周岁; (3)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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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一)被保险人身故;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46 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 14 周岁; (3)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三)续保时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续保; (四)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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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一) 被保险人身故;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46 二) 被保险人年满 81 周岁; (3)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三) 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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