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20.1 客戶茲聲明如下:
20.1.1 本協議內容經已用客戶所通曉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客戶對本協議內容表示同意接受;
20.1.2 客戶是替其本身戶口買賣;
20.1.3 客戶同意填妥開戶申請表內之所有資料均為正確及完全;
20.1.4 客戶與交銀國際互相協定在開戶申請表內及本協議之內容或資料有任何變更時,必須盡快通知對方;
20.1.5 此契約中的條文不能免去或排除限制客戶於香港法律和操守準則賦予的權利及交銀國際的責任;
20.1.6 客戶確認已在其所通曉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同時客戶已被邀請閱讀載於本協議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意見;
20.1.7 客戶知悉本身有權收到其所簽署的開戶申請表和其他開戶補充文件以及交易戶口條款和條件(「有關文件」)的副本。客戶特此以明示方式放棄其收取有關文件的副本的權利。若客戶希望收到有關文件的副本,則應向交銀國際發出書面要求索取。交銀國際在實收到該書面要求時,應在 14 個營業日內以平郵郵遞將有關文件的副本寄送予客戶;
20.1.8 客戶期望交銀國際對關於其戶口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的同時,客戶特此明確地同意,交銀國際無須進一步知會或取得客戶之同意,而可以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的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規例或要求(無論於法律下能否實行)披露有關其戶口之一切資料。如交銀國際合理地懷疑客戶可能已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市場失當條文,在此情況下交銀國際有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提交該等涉嫌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的詳情,以及有關資料及文件;及
20.1.9 除非客戶之前已書面向交銀國際披露,否則客戶將作為主事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受託人或代理人,所有這些交易均為讓客戶受益而進行,沒有任何其他人就該等交易有任何權益。客戶負有最終責任,創設關於戶口內每宗交易的指令,並取得該宗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如客戶已經通過書面通知向交銀國際披露該其他人的除外)。
聲 明. 閣下確認已經閱讀(如有此要求)交易所名為《理解股票期權(及其風險)》的小冊子。 期貨合約是衍生工具的一種。股票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承諾於日後某個指定日期,以預先厘定的價格,買入或沽出指定數量的相關股份。 買入股票期貨合約,即持有了有關合約「長倉」,買方必須在最後結算日買入相關的股份。相反,沽出股票期貨合約即持有了有關合約的「短倉」。賣方必須在最後結算日,按照合約的條款沽出相關股份。 並非所有與期貨合約掛鈎的投資產品都能以實物進行交收,例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一般便以現金結算。 期貨是槓桿式投資工具。杠杆效應既能使回報以倍數增大,但同樣亦能使損失以倍數遞增。期貨交易雖能替你在短時間內贏取以倍數計的可觀回報,但同時亦可使你招致相同倍數的重大損失。因此,期貨合約只適合經驗豐富、自律性強及能夠承受「看錯市」所帶來的損失的投資者。
聲 明. 9.1 本人/吾等確認經己詳閱及明自以上風險披露聲明書之內容。而且該等風險披露聲明書已經由進滙證券有限公司之註冊代表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語言向本人/吾等全部解釋清楚。
9.2 本人/吾等確認進滙證券有限公司之註冊代表,於簽署本協議書前,已建議及促使本人/吾等詳閱風險披露聲明,向其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專業意見〈如本人/吾等有此意顧〉。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文案黃昌齡,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嘉碧,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人員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美珊,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即在體育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鄧美珊——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免除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終止第一職階專科護士之定期委任。
聲 明. 本 人 就 本 承 諾 書 及 在 申 請 表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文 件 均 為 真 實 、 正 確 及 完 整 。 本 人 承 認 知 悉
聲 明. 26.1 假如華泰(香港)期貨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産品(“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杠杆式外匯交易合約),該金融産品必須是華泰(香港)期貨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况、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爲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華泰(香港)期貨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减損本條款的效力。
26.2 客戶確認華泰(香港)期貨可向介紹人(即向華泰(香港)期貨轉介或介紹客戶的任何人)支付轉介費或介紹費,而該介紹人不是華泰(香港)期貨的代理人。
聲 明. 客戶謹此確認並聲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