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書. 茲聲明委託人於簽訂「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受託契約」前,富邦證券已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告知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 2. 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3. 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4. 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委託人簽名存執。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人願即向富邦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另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結算所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富邦證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富邦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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