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書.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人願即向富邦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另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證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富邦證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富邦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委託人與富邦證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富邦證券及櫃檯買賣中心公佈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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