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與保證 样本条款

聲明與保證. 10.1 聲明與保證. 您在任何時候均聲明與保證如下: (a) 您向本行提供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之所有資訊(包括您與您的用戶的的詳細資訊)均屬完整、真實及準確; (b) 您 (i) 有效存續; (ii) 不處於無力償債狀態;以及 (iii) 具有簽訂並履行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任何適用法律項下之義務之法律能力;以及 (c) 您已符合所有細則並採取所有必要行為,以 (i) 使您得以合法簽訂並履行您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及任何適用法律項下之義務;以及 (ii) 確保該等義務均屬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得以執行。
聲明與保證. 您聲明與保證您不是PSR 第 1 部分第 2 條規定中定義的客戶或慈善機構或微型企業。您被視為於您每次使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項下的電子銀行服務時重複本聲明。您確認本行依賴於本聲明,並且如該聲明在任何方面不真實、虛假或具有誤導性,則可能影響本行與您的關係。
聲明與保證. 立約人向國泰證券聲明下列事項,並保證該等聲明於進行每一交易時均仍正確、有效: 1. 立約人簽署、交付、履行本約定書、個別交易契約、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確實符合並已完成一切必要之法定及內部授權程序,並未違反任何適用之法律或有關立約人之限制規定,或法院或政府機關對立約人或其資產所為之契約限制。 2. 立約人於本約定書、個別交易契約、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下之義務,均屬合法、有效且具拘束力之義務,並得依其規定據以執行。 3. 所有由立約人提供予國泰證券之書面資料於提供當時均為真實、正確且完整。 4. 立約人絕無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不法交易之情形。 5. 立約人充分瞭解各項交易之條款、條件及各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財務或其他風險),有能力自行評估或透過獨立之專業人士評估並決定是否應為各項交易,且就個別交易已詳實瞭解並審慎評估,並未依賴國泰證券就該交易所為之書面或口頭之意見或建議而從事交易。 6. 除依法令規定以信託或其他方式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或交易之金融機構者外,立約人係為自己利益開戶,並以本人身分締結各項交易,並非為任何第三人之代理人、代名人或隱含任何第三人。
聲明與保證. 10.1 聲明與保證 在任何時候 貴客戶均聲明與保證: (a) 貴客戶向本行提供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之所有資訊(包括 貴客戶與 貴客戶使用者的詳細資訊)都是完整、真實及準確的; (b) 貴客戶乃 (i) 有效存續; (ii) 不處於破產狀態;以及 (iii) 具有簽訂並履行 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及任何適用法律下之義務之法律能力;以及 (c) 貴客戶已符合所有條件並進行所有必要行為,以 (i) 俾 貴客戶得以合法簽訂並履行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及任何適用法律項下之義務;以及 (ii) 確保該等義務均屬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得以執行。
聲明與保證. 立約人向銀行聲明並保證(該聲明及保證視為立約人於進行任一結構型投資商品之日所 作成,且在立約人於銀行持有投資帳戶或尚有結構型投資商品餘額之期間內皆為有效)且同意銀行係依據立約人之聲明與保證與立約人達成結構型投資商品之投資合意:
聲明與保證. 客戶就本行提供之服務,應聲明、保證並承諾第三方不會對本行有任何不利或無理之要求或杯葛,否則客戶應負責排除及賠償。除因本行故意不當行為、重大過失或詐欺之行爲,導致本行無法履行或提供任何服務外,本行均不負任何責任。
聲明與保證. 立約人茲向銀行聲明並保證:
聲明與保證.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客戶為銀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遵守任何外國法律要求之目的而提供給銀行的任何資料、文件和支援材料均屬實、完整和準確,且在客戶與銀行保持業務關係的整個期限內仍應屬實、完整和準確。
聲明與保證. 當事人茲為以下事項之聲明及保證:
聲明與保證. 5.1 存戶茲聲明、保證及承諾如后: (1) 存戶係以本人身分(除另以書♛通知本行外,非以他人之代理人身分)為之,並全權接受及同意本條款、開🖂及維持其於本行開🖂之帳戶、使用其申請之服務,及所發出之指示; (2) 為接受及同意本條款、開🖂及維持本行帳戶、使用申請之服務,及向本行發出之指示而依相關法律或其他規定須取得之授權、同意、許可或核准 ,存戶已全部取得,且將維持完全效力; (3) 除設定予本行之擔保品外,存戶以外之第三者就任何帳戶或就本行或存戶指定之人持有之現金或資產,過去或將來皆無法取得任何實質權益或其他利益或擔保或其他權利,但經本行事先之書♛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4) 存戶將取得推薦人之事先同意後,始向本行提供推薦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 (5) 存戶向本行提供之所有資料皆係自願提供,且於各方♛皆屬真實、正確及完整;及 (6) 本條款之履行及本條款所載之義務目前或將來皆: (i) 未違反約束存戶之既有法規、條例、規則、規定、判決、裁定或許可,或存戶組織章程、公司章程或規則之規定;和(或) (ii) 就存戶為當事人或約束存戶或其財產之協議或其他文書,未與其規定牴觸或導致或構成其規定之違反。 5.2 於存戶向本行發出指示時,或本行代存戶成🖂或開🖂帳戶或存入或收受現金、資產或票據時,或存戶使用服務時,皆應視為再次聲明、保證及承諾本條所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