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 8.2.1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
8.2.3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2.4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8.2.5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8.2.6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