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股息及儲備 Clause in Contracts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 於《公司 法》及本細則的 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 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 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 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 下)當本公司 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 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 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 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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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二份經修訂和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 於《公司 法》及本細則的 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 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之規限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金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 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之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之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之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 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 下)當本公司 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 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 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認為本公司溢利許可時,可不時向股東派付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的原則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董事會須善意行事。董事會毋須對獲賦予任何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 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許可時,董事會亦可每半年或在其選定之其他時段派付可能以固定比率支付之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之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之日期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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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 於《公司 法》及本細則的 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 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細則之規限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金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 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之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之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之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 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 下)當本公司 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 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 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利潤許可時,可不時向股東派付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的原則下)倘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董事會須善意行事。董事會毋須對獲賦予任何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 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許可時,董事會亦可每半年或在其選定之其他時段派付可能以固定比率支付之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之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之日期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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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六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 於《公司 法》及本細則的 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 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之規限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金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 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之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之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之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 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 下)當本公司 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 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 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認為本公司溢利許可時,可不時向股東派付中期股息,尤其是 (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的原則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董事會須善意行事。董事會毋須對附有任何獲賦予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 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許可時,董事會亦可每半年或在其選定之其他時段派付可能以固定比率支付之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之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之日期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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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 於《公司 法》及本細則的 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 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25.1 在不違反公司法及該等細則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佈以 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總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 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 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 下)當本公司 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 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 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25.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應收收入性 質的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溢利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 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25.3 董事會可根據本公司的溢利不時向股東派發中期股息,尤其 是(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 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 類別時,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 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 中期股息,惟董事會須善意行事。董事會無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5.4 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作出股息時,其亦可每半年或 以董事會選擇的其他期間支付可能以固定比率支付的任何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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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宣佈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 於《公司 法》及本細則的 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 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金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 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的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 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 下)當本公司 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 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 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根據本公司溢利視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 (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的原則下)倘本公司的股本於任何時間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倘董事會須真誠行事,則董事會毋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 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允許派付股息,其亦可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派付可予派付的任何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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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修訂及重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