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股東大會 Clause in Contracts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 12.2 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以實體會議的形式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4A 條所規定)舉行,亦可經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 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經由一名或以上股東(包括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向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要求(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提交至註冊辦事處)召開,書面要求中須列明該大會的議題,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大會投票權(按一股一票基準),該股東亦可在會議議程中增加決議。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第二次經修訂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綱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除本公司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外,本公司應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的舉行日期,須在上一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後不超過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當日後不超過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間)期限內。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定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以實體會議的形式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4A 條所規定)舉行,亦可經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經由一名或以上股東(包括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向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要求(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提交至註冊辦事處)召開,書面要求中須列明該大會的議題,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大會投票權(按一股一票基準),該股東亦可在會議議程中增加決議。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股東書面要求召開,該等股東於提出要求當日須合共持有本公司實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並有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須將列明大會議題及將加入會議議程的決議案及經該請求人簽署之書面要求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辦事處或(倘若本公司不再有該主要辦事處)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倘董事會並未於送交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正式召開須於其後21日內舉行之大會,則請求人本人或代表所有請求人全部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之任何請求人可盡可能按接近董事會可能召開大會之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之任何大會不得於送交要求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而請求人因董事會未有妥為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償還請求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18.1 在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按董事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12.2 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以實體會議的形式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4A 條所規定)舉行,亦可經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18.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須稱為股東特別大會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經由一名或以上股東(包括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向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要求(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提交至註冊辦事處)召開,書面要求中須列明該大會的議題,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大會投票權(按一股一票基準),該股東亦可在會議議程中增加決議。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18.3 董事可召開股東大會,且須應股東請求立即安排召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 18.4 股東請求為一名或多名股東提交的請求,而該等股東在提交請求當日持有於該日附帶權利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已發行股份不少於10%的投票權 (按每股一票基準)。 18.5 股東請求必須說明將列入會議議程的目的及決議案,並必須由請求人簽署並存放在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擁有該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並可由多份格式相似並分別由一位或多位請求人簽署的文件組成。 18.6 倘於提交股東請求之日並無董事,或倘董事未於提交股東請求之日起21日內妥為召開須於其後21 日內舉行之會議,請求人自身或其中(持有全部請求人所持全部投票權的一半以上)的任何人士可以自行召開股東大會,但採取前述方式召開的會議不得晚於上述21日期限屆滿後三個月舉行。 18.7 由請求人召開的上述股東大會應按盡可能接近於董事召開股東大會所採取的相同的方式召開。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後的 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後的 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以實體會議的形式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4A 條所規定)舉行,亦可經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經由一名或以上股東(包括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向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要求(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提交至註冊辦事處)召開,書面要求中須列明該大會的議題,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大會投票權(按一股一票基準),該股東亦可在會議議程中增加決議。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董事會於收到一位或多位於存放請求 書之日合共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繳足股本並附帶在股東大會投票權利之股份的股 東的書面請求後,也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書面請求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或如本公司不再設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存放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該書面請求須指明 本次會議的目的,並由請求人簽署。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日內正式召 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 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 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17.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允許的其他期間)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該財政年度的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且股東週年大會須於董事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12.2 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以實體會議的形式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4A 條所規定)舉行,亦可經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17.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經由一名或以上股東(包括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向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要求(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提交至註冊辦事處)召開,書面要求中須列明該大會的議題,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大會投票權(按一股一票基準),該股東亦可在會議議程中增加決議。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17.3 董事有權召開股東大會,並須於股東要求時立刻著手召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 17.4 股東要求是指一名或多名股東提出的要求,而該等股東在提交請求當日按每股一票基準持有於該日附帶權利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已發行股份不少於10%的投票權。 17.5 股東要求必須說明會議目的及將加入會議議程的決議案,必須由申請人簽署並向本公司位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提出,或倘本公司不再擁有該主要辦事處,則於註冊辦事處提出。要求可由多份格式類似的文件組成,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申請人簽署。 17.6 倘提出股東要求當日概無董事或倘董事在提出股東要求當日後21 日內並無採取行動在額外21 日之內召開股東大會,申請人或代表全部申請人總投票權半數以上的任何申請人可自行召開股東大會,惟通過該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遲於前述的21日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召開。 17.7 申請人召開前述股東大會的方式,應盡可能與董事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一致。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後的 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後的 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以實體會議的形式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4A 條所規定)舉行,亦可經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經由一名或以上股東(包括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向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要求(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提交至註冊辦事處)召開,書面要求中須列明該大會的議題,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大會投票權(按一股一票基準),該股東亦可在會議議程中增加決議。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董事會於收到一位或多位於存放請求 書之日合共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繳足股本並附帶在股東大會投票權利之股份的股 東的書面請求後,也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書面請求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或如本公司不再設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存放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該書面請求須指明 本次會議的目的,並由請求人簽署。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日內正式召 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 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 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