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通知 样本条款

股東大會通知. 股東周年大會應以不少於二十一(21)個完整日及不少於二十(20)個完整的營業日的通知召開,而考慮通過特別決議案的任何股東特別大會應以不少於二十一(21)個完整日及不少於十(10)個完整的營業日的通知召開。所有其他股東特別大會可以不少於十四(14)個完整日及不少於十(10)個完整的營業日的通知召開,但是,如果獲指定的股票交易所的規則允許,並按下列情況商定,可以較短通知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 15.1 股東年會和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集的股東大會,其通知期限應不少於二十一個淨天數,所有其他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應不少於十四個淨天數。 15.2 公司會議的通知期限少於第15.1 條之規定的,如符合以下條件,仍被認為以適當方式召集: 15.2.1 股東年會:經所有有權出席並投票的股東同意;以及
股東大會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均應提前至少10日送達通知,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60日。通知期應排除發出或被視為發出通知的當日以及通知中給出的會議召開當日,並且應指明董事會決定的會議地點(虛擬會議除外)、日期和時長以及會議事務的一般性質,且應按照下述方式或董事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如有)送達,但不管本章程細則中所述的通知是否已送達,也不管本章程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規定是否得到遵守,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仍應視為已正式召集:
股東大會通知. (a) 在《以色列公司法》及上市規則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前至少二十一(21) 天公佈股東大會通知,且若大會議程包括以下事項: (i) 委任及解聘董事; (ii) 批准本公司須股東大會批准的特別交易(如引起對受信責任關注的公司職員的行為); (iii) 批准合併; (iv) 授權董事會主席或其親屬擔任行政總裁或行使行政總裁的權力,授權行政總裁或其親屬擔任董事會主席或行使董事會主席的權力; (v) 本條釐定股東可藉表決契約表決的任何其他事項; (vi) 批准本公司行政人員的薪酬政策; (vii) 本公司與其股東或債權人之間的任何和解或其他安排; (viii) 批准與上市公司人員(董事除外)訂立而不符合薪酬政策的聘用條件,以及批准行政總裁的薪酬(即使根據薪酬政策); (ix) 在日常業務過程以外與控股股東或其任何有關實體的任何交易,或於三(3) 年後續新該交易; (x) 根據薪酬政策與董事訂立委聘條款,無論是以其作為董事身份或以其他身份;及 (xi) 適用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事項, 則必須於大會前至少三十五(35) 天提供大會通知。股東大會通知應載列會議地點、會議日期及時間、會議議程,並應包含《以色列公司法》、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資料。就考慮特別事務所召開會議的任何通知,應附有關於該等事務的任何決議案的效力的陳述。 (b) 本公司毋需向任何股東發出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個人通知,除非適用法律或上市規則另有規定。此外,於股份在聯交易所上市期間,應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就任何股東週年大會給予至少二十一(21) 天的通知及就任何股東特別大會給予至少十四(14)天的通知。 (c) 在適用法律條文的規限下,意外地遺漏向任何股東發出大會通知或其中一名股東未有收到通知,不得使任何大會的程序或該大會採納的任何決議案無效。於任何股東大會期間任何時間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的任何股東,概不得因該大會通知有關時間或地點上或在該大會上採取的任何項目上的任何缺陷而有權尋求取消該股東大會的任何程序或使在該股東大會上採納的任何決議案無效。
股東大會通知. 18.1 任何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至少21 個整日通知,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發出至少14 個整日通知。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每份通知須指明大會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決議案詳情及會上擬進行事務的一般性質,並應按第42.1 條所載方式發出,惟以下列方式取得同意,不論是否已發出本條指定通知或已遵守細則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本公司股東大會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屬股東週年大會,經全體有權出席該大會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同意;及 (b) 如屬股東特別大會,則由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 18.2 因意外遺漏而未向有權收取該通知的人士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或該等人士並無收到股東大會通知,均不會致使股東大會議事程序無效。 18.3 倘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之後但在會議召開之前,或在延後股東大會之後但在延會召開之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延會通知),董事全權酌情認為按會議通知所指定的日期或時間及地點召開股東大會因故並不可行或並不合理,則可根據第18.5條更改或延後會議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進行。 18.4 董事亦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份通知中規定,倘股東大會當天任何時間發出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發出於相關會議地點的同等警告) (除非董事在相關通知中列明,該警告至少於股東大會前最短時間內撤銷),會議須根據第18.5條延後至較遲日期重新召開,而無須另行通知。 18.5 倘股東大會根據第18.3條或第18.4條延後: (a) 本公司須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將該延期通知(須根據上市規則載列延期的理由)發佈在本公司網站及刊發於聯交所網站,而根據第18.4條未發佈或未刊發該通知不影響股東大會的自動延期; (b) 董事須釐定重新召開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提前至少七個整日按第42.1 條訂明的方式發出重新召開會議的通知;及該通知須指明延會重新召開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開會議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惟就原會議提交之任何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開會議上仍繼續有效,除非經撤銷或已更換為新代表委任表格);及 (c) 在重新召開會議上僅可處理原會議通知所載事務,就重新召開會議發出的通知無須指明將在重新召開會議上處理之事務,亦無須再次刊發任何隨附文件。倘有關重新召開會議有待處理任何新事務,則本公司須根據第18.1條就該等重新召開會議發出新通知。
股東大會通知. 股東周年大會應以不少於二十一 (21) 個完整日及不少於二十 (20) 個完整的營業日的通知召開,而考慮通過特別決議案的任何股東特別大會應以不少於二十一 (21) 個完整日及不少於十 (10) 個完整的營業日的通知召開。所有其他股東特別大會可以不少於十四 (14) 個完整日及不少於十(10) 個完整的營業日的通知召開,但是,如果獲指定的股票交易所的規則允許,並按下列情況商定,可以較短通知期召開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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