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董事会 样本条款

董事及董事会. 瞿剑平,男,1962 年生,研究生学历。1982 年 12 月参加工作,1982 年 12 月至 1990 年 10 月历任奉贤县头桥乡专职团干部、党委宣传干事、科技助理, 1990 年 10 月至 1992 年 9 月任奉贤县村建工作指挥小组泰日组副组长,1992 年 9 月至 1995 年 10 月任奉贤县泰日镇党委委员,1995 年 10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 奉贤县泰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奉贤海湾旅游区 党工委委员,1999 年 6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奉贤海湾旅游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 副主任,2003 年 3 月至 2003 年 11 月任奉贤海湾旅游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 副主任,2003 年 11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上海工业综合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 委会副主任,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上海奉贤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上海奉贤轨道交通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上海奉贤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上海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 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 臧雪龙,男,1964 年生,研究生学历。1985 年 7 月参加工作,1985 年 7 月至 1987 年 3 月任职于奉贤机械厂、轻机二厂,1987 年 3 月至 1990 年 11 月任奉 贤机械厂车间主任,1990 年 11 月至 1996 年 1 月任奉贤县工业局技校教师、校 办厂厂长,1996 年 1 月至 2001 年 00 月任奉贤县新寺镇副镇长,0000 年 00 月至 2003 年 00 月任奉贤区新寺镇副镇长,0000 年 00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奉贤区四团 镇副镇长,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区重 大办副主任,2011 年 8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区 重大办副主任、调研员,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副主任、区重大办常务副主任、调研员,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上海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张煜,男,1964 年 1 月生,本科学历,1982 年 7 月参加工作,1982 年 7 月至 1987 年 10 月任地矿部第三海洋地质调查大队勘探二号班长,1987 年 10 月至 1990 年 9 月任地矿部第三海洋地质调查大队总工办技术员,1990 年 9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地矿部第三海洋地质调查大队勘探二号队长,1993 年 9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上海奉贤建筑设计院地质队副队长、工程师,1998 年 8 月至 1998 年 11 月 任奉贤县南桥污水处理厂副厂长,1998 年 11 月至 2000 年 00 月任上海古华公园 主任,0000 年 0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上海古华公园党支部副书记、主任,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上海古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总 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上海奉贤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上海奉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发行人董事。 陈鲜,男,1968 年生,研究生学历。1991 年 8 月参加工作,1991 年 8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奉贤县政府企经办科员,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奉贤县政 府企经办副主任科员,1999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奉贤县国资办综合行政科科 长,2002 年 4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奉贤区国资办行政文秘科科长,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奉贤县国资办综合行政科科长,2007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奉贤 区国资委党委委员,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上海市奉贤区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5 年 4 月至今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20 年 5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殷翔,董事,1986 年生,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参加工作,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区轨道交通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融资部职员,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区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规划建设部业务主管,2013 年 1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区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开发部副部长,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9 月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事务部副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贤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上海贤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 年 1 月 至 2019 年 5 月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事务部经理,2019 年 5 月至今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事务部经理、机关党支部书记。2020 年 5 月至今,兼任发行人董事。
董事及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及董事会. 董事会设5名董事,其中甲方有权提名3名董事,乙方有权提名1名董事,丙方有权提名1名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在甲方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及董事会. 发行人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提名;其他董事由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人事发生变动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长就任前,原董事长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长职务。

Related to 董事及董事会

  •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关联方海航实业提供担保事项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为关联方担保额度内。本次担保海航实业已提供反担保,海航实业旗下持有部 分上市公司股权,随着流动性风险的逐步化解,债务偿还能力逐步增加。故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发表意见:

  •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董事会审议情况 上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黄建勲、黄婉茹均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订<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 PPP 模式实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之补充协议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票据、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 供給の停止 (1) お客さまが次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により,そのお客さまについて電気の供給が停止され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イ お客さまの責めとなる理由により生じた保安上の危険のため緊急を要する場合 ロ お客さまの需要場所内の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電気工作物を故意に損傷し,または亡失して,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に重大な損害を与えた場合 ハ 51(引込線の接続)に反して,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供給設備とお客さまの電気設備との接続を行なった場合

  • 入札書 技術提案書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