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董事會 Clause in Contracts

董事會.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7至17名董事組成,董事會的具體人數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3名,執行董事的人數不應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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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7至17名董事組成,董事會的具體人數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3名,執行董事的人數不應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 本行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含獨立董事)組成,成員為5人至19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3人且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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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7至17名董事組成,董事會的具體人數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3名,執行董事的人數不應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本行董事會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總數不應少於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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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第一百五十七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7至17名董事組成,董事會的具體人數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3名,執行董事的人數不應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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