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按揭及保管抵押財產 样本条款

處置、按揭及保管抵押財產. 16.1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贊成、同意及授權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隨時及不時: 16.2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存放、按揭、抵押、質押、增設任何抵押品權益、轉讓、出讓或發還抵押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不 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商品,作為向或繼續向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融通、信貸、貸款作為或放款的(為任何款額、於任何期間及按任何條款)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 16.3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聯交所或相關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責任而使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財產或資產); 16.4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海外證券交易所或相關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責任而使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 或財產或資產); 16.5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就任何目的或原因,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彼等各自的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法或方式,於有關期間,按有關條款及代價,就彼等的利益及好處而使用、處置、存放、按揭、抵押、質押、增設任何抵押品權益、轉讓、出讓、借取或發還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商品。 16.6 客戶同意及確認,抵押財產的所有風險均由客戶承擔,且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代理人或承辦商概無任何責任要保障任何彼等不受任何類別的風險所影響,但此乃客戶的責任。 16.7 客戶瞭解、接納、同意及確認,本第 16 條所載的贊成、同意、授權及確認的一切風險、後果、影響及結果,且特別瞭解、接納、同意及確認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可能受限於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抵押品權益或協力廠商權益或權利,且發還、解除或退還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可能須以解除、免除或達致該等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抵押品權益或協力廠商權益或權利為前提。
處置、按揭及保管抵押財產. 16.1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贊成、同意及授權貸款人及/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隨時及不時: (a)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存放、按揭、抵押、質押、增設任何抵押品權益、轉讓、出讓或發還抵押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財產或資 產) ,作為向或繼續向貸款人及/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提供融通、信貸、貸款作為或放款的(為任何款額、於 任何期間及按任何條款)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 (b)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富國證券在聯交所或相關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責任而使 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財產或資產); (c)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對富國證券作出的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要求,或富國證券在期交所或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責任而使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財產或資 產); (d)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富國證券在海外證券交易所或相關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 責任而使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財產或資產); (e)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對富國證券及富國期貨交易代理作出的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要求,或富國證券及富國期貨交易代理在海外期交所或相關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責任而使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 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財產或資產); (f)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就託管目的而向任何代理人或立約人交付、轉讓或存放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財產或資產),有關風險、成 本、收費或開支概由客戶承擔;及 (g)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就任何目的或原因,按富國證券及/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按彼等各自的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法或方式,於有關期間,按有關條款及代價,就彼等的利益及好處而使用、處置、存放、按揭、抵押、質押、增設任何抵押品權益、轉讓、出讓、借取或發還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 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交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財產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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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26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32,1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58,490.64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2,841,509.3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8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427,841,509.36 元。上述募资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 0032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