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及业绩奖励 样本条款

补偿及业绩奖励. 双方同意,在承诺年度内,若目标公司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出让方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对受让方进行现金补偿: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出让方已补偿金额 超额业绩奖励:双方同意,若潞安纳克承诺年度累计净利润实现额(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出三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以下简称“超额部分”),超额部分的 25%可用于奖励潞安纳克管理团队及员工,该等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 20%。前述具体奖励人员的范围、奖励时间、奖励金额由潞安纳克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告受让方,经受让方批准且在依法公布潞安纳克 2018 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奖励金额支付给各奖励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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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 本合同书 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6.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 延滞利息 契約者は、料金その他の債務(延滞利息を除きます。)について支払期日を経過してもなお支払いがない場合には、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支払いの日の前日までの日数について、年14.5%の割合で計算して得た額を延滞利息として支払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ただし、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15日以内に当該支払期日に係る債務全額の支払いがあった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ありません。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 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只有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秘密の保持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知り得た秘密を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

  • 交付条件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可分割性 22.1 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积极协商以达成有效的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