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样本条款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转让价款后,甲方在2024年6月6日前安排乙方进场提取标的物,乙方须在2024年6月13日前将转让标的提取完毕。 2、 本合同项下标的在甲方安排乙方进场提取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在提取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设施并及时安排人员清理现场。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股权转让自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视为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自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起,受让方在受让的标的企业股权范围内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乙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甲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以现状为准,如发布公告、本合同、评估报告列示数据及信息与现状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不要求退款和退车。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在乙方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后 日内,甲方将与标的相关的财物清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乙方按约定时间缴清全部款项后,方能与甲方办理移交并进场转运。 2、 标的自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标的物由乙方自行看管,乙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期间如有标的物遭窃、缺失、损毁等损失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 标的转运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工作人员对所处的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由相关人员落实整改后方准作业。一经作业,就表示确认作业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标的转运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 标的以现状为准,甲方不承担标的的任何瑕疵责任和质量问题,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转让完成期间的损益由乙方承担及享有。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乙方在付清所有款项后三个月内,带《房地产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产权证,若因乙方原因逾期不办理产权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 本次拍卖房屋成交后的产权登记手续,按二手房手续办理。 3、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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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联系事项 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22 年 11 月 23 日 08:30:00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29 日 17:30:00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13 日 09:00:00 采购人:中山大学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采购人联系人:李老师 采购人联系电话:020-00000000 转 807 采购人传真:020-84115092采购人邮编:510275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000 号科学院大院 0 号楼东座 0 楼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黎颖欣、陈蔚、邹守遵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00-00000000、87688049、87683919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0-87685201 采购代理机构邮编:510070 投标人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本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列入失信记录,并视情节情况在网上进行实名通报: 1. 从开标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如需); 4. 投标人在采购或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延签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按采购人要求做履约准备); 5.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 投标人放弃投标,未在开标时间前在中山大学智能电子采购系统的中山大学投标书编制软件中操作撤标的; 7.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围标的情况; 8. 法律、法规或本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2 日

  •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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