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商. 根據本存託協議開展活動的任何託管商應遵守存託人的指示,並只對存託人負責。存託人保留增加、更換或罷免託管商的權利。存託人將及時通知任何該等行為,倘若可行,將提前通知。
(i) 在向存託人提供託管服務時存在欺騙或蓄意瀆職行為,或
(ii) 在向存託人提供託管服務時,未能採用根據託管商所在司法轄區的現行標準所確定的的合理謹慎方式。
託管商. 託管商將由存管處委任,為存管處代表持有人持有記存股份,與託管商的所有其他財產分開持有。任何據此行事的託管商須按照存管處的指令行事,並僅對存管處負責。存管處保留增加、更換、解職或罷免託管商的權利,惟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可能事先與本公司磋商。託管商可就有關行動發出短時間通知,並將根據《上市規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提前發出通知。 任何託管商均可按第 17 節所載地址向存管處發出至少 45 天書面通知辭去其在本協議下的託管商職務。不再擔任託管商職務的任何託管商,須根據存管處的指示將所持的所有記存證券交付予在任託管商。存管處於收到由託管商發出辭任的書面通知時,須從速通知本 公司,並須作出合理行動,並無論如何於收到該辭任的書面通知的 45 日內及於託管商不再擔任託管商前,委任替任託管商。
(i) 託管商嚴重違反存管協議且有關違反無法合理補救或
(ii) 託管商已破產,或委任託管商存在法律限制及能合理預測倘不罷免託管商將會導致存管處或本公司產生損失或負債),存管處有權立即罷免託管商。 本公司同意及承諾,接獲更換任何託管商的任何通知後,其將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聯交所,並根據《上市規則》作出適當披露,包括於預期更換託管商前刊發有關公告。存管處須與本公司就《上市規則》或聯交所規定的任何有關公告的內容進行合作。
(i) 向存管處提供託管服務時觸犯欺詐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
(ii) 向存管處提供託管服務時未能採用根據託管商所在司法權區的現行準則所確定的合理謹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