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养护要求 (1)每年不少于2次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 样本条款

设施设备养护要求 (1)每年不少于2次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 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度检查1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客户、使用人。 (2)楼内公共部位(楼梯、门窗、墙面、地面)每半月巡查1次,遇有损坏及时修补。 (3)楼外公共部位(围墙、道路、场地、景观、休闲设施等)每半月巡查1次,发现破损,及时维修 。 (4)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每月检查2次,破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5)外用共用照明系统完好率95%,保证办公楼正常照明使用。 (6)消防系统(消防泵、消火栓、探测器及喷淋头、灭火器等)每月巡查1次,设施每半年保养1次,灭火器每年更换1次,确保正常使用。 (7)安全防范系统每月巡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8)排水系统(排污泵、污水处理系统、排水管线等)每月巡查1次,保持畅通,正常使用。化粪池每年清掏2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供水设施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1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水泵房封闭管理,水箱蓄水池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每年冬季对外露水管包扎、防冻。高层房屋减压阀调压每季度1次并做记录。 (10)供暖期间供暖系统工作: ①每年冬季供暖前(每年10月份),对供暖设备的检查作出计划安排,并组织维修人员实施,填写维修检查记录。 ➁每年供暖上水前,确定上水日期,并公示上水通知及注意事项等。 ③供暖运行期间,维修人员要做好供暖设备、管道的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④做好外线管道、进户阀门的定期检查工作,发现有漏水现象,及时修理。 ⑤每年供暖结束后,对整供暖系统阀门进行维修保养,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⑥供暖中遇到紧急情况如:管道崩裂跑水,阀门管件意外损坏导致大量漏水,地暖管线严重漏水等 ,接到报修电话,应迅速组织维修人员抢修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修同时汇报维修人员及经理。抢修完毕,要把现场清扫干净,并认真填写《紧急情况处理报告》。 ⑦遇到供暖主管线故障以及换热站设备出现故障影响供暖时,应及时告知甲 方,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谅解。 ⑧供暖恢复后,维修人员要组织人员到各楼楼顶检查放气阀放气。 2、给排水系统的运行与维修保养:对办公楼的全部给排水系统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和管理,每月检查一次,如水泵、管道、阀门、透气管、水封设备、室内给排水系统、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雨排管 、污水管设备、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池、井等及其附属构筑物等正常使用进行日常养护和跑、冒滴、漏堵等故障的维修、疏通、清理等工作。 3、配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保养 (1)供配电系统实行24小时供电,由电工负责供配电设备运行的清洁、操作、巡视、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报告及供配电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备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在 15分钟内到达现场,设备维修合格率达到 100%,一般性维修不过夜; (2)高压柜、变压器每两小时巡视一次,并将巡视检查的结果记录于《高低压配电运行记录》中; (3)每两小时对低压配电柜巡视一次,记录设备运行数据(环境、温度、电流、功率、因数)于《高 低压配电运行记录》内,同时检查运行状况; (4)供配电设备发生异常及时报告维修人员,并在维修人员协助下排除异常; (5)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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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1.委托服务期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五、

  •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 問い合わせ先 新潟市財務部契約課物品契約係 951-8550(郵便番号) 新潟市中央区学校町通1番町602番地1 電 話 025-226-2213(直通) FAX 025-225-3500 電子メール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V2 V = V1 × ――― V3 V :月次繰越ガス量 V1:過不足ガス量 V2:過不足ガス量が月別受入ガス量の5パーセントを超える託送供給依頼者の月次繰越ガス量の合計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纪律与保密事项 8.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