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及质疑.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谈判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集采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集采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1.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1.3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谈判文件之日。 41.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7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予受 理: (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 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 序提出的; (5) 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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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政府采购合同
询问及质疑.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谈判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集采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集采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磋商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1.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1.3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谈判文件之日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磋商文件之日。
41.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 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号)第十条,供应 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7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予受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可不予受理:
(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 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 序提出的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
(5) 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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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询问及质疑.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谈判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集采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集采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9.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磋商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1.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39.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事项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1.3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谈判文件之日39.3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 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由质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质疑的被授权人)将书面质疑书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磋商文件之日。
41.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39.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7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予受 理:
(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 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 序提出的;
(5) 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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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询问及质疑.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谈判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集采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集采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9.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竞谈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1.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39.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1.3 39.3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谈判文件之日。
41.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39.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 载):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 39.5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6 39.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号)第十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7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9.7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予受 理3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可不予受理:
(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 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 序提出的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
(5) 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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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