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約定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1. 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4.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下I、開戶約定事項,壹、一般約定事項第 26 條第 6 項之規定。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
一、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定書人。但立約定書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立約定書人終止本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