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程序. (a) 股東可透過親自提交、郵寄或傳真已填妥的贖回申請表格(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予香港代表贖回股份。 (b) 若贖回申請將導致股東的持股價值低於相關最低持股額,本公司可視之為贖回股東全數持股的申請。 (c) 股份將參照處理贖回申請的交易日當天的贖回價贖回。 (d) 贖回款項通常會在本公司 (i) 計算贖回價;或 (ii) 收到贖回申請後六個估值日內(以較後者為準)以電匯方式支付(風險由股東承擔)。為免產生疑問,贖回申請與支付贖回款項之間的最長相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曆月。 (e) 若贖回透過香港代表提出而由代名人處理,則代名人將安排在收訖資金後第一個香港營業日把贖回款項匯往贖回股東。 贖回款項一般以有關股份類別的發行貨幣支付,但股東可要求以其他貨幣支付。任何貨幣兌換成本及其他相關行政開支(包括銀行手續費)均由贖回股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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