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财务与会计 Clause in Contracts

财务与会计. 3.4.1 经审阅《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20 条的规定。 3.4.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并且最近 1 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不少于 5,340 万,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0 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3.4.3 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发行保荐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专业范围内的核查,仅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所做的判断和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据此,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 3.4.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08 年至今,发行人依法纳税,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所述情况外,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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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财务与会计. 3.4.1 经审阅《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20 条的规定(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并报表数)分 别为 43,460,926.45 元、45,748,642.83 元、110,117,184.74 元、65,044,087.15 元; 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为 42.03%;截至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年末、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 7,357.06 万元、 6,608.79 万元、18,308.76 万元、8,997.76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3.4.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并且最近 1 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截至 2010 (2)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天健认为发行人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不少于 5,340 万,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0 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3.4.3 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发行保荐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专业范围内的核查,仅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所做的判断和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据此,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3.4.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08 年至今,发行人依法纳税,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所述情况外,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5)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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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财务与会计. 3.4.1 经审阅《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20 条的规定。 3.4.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并且最近 1 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截至 2010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并报表数)分别为 6,223.68 万元、 8,592.61 万元、8,842.52 万元;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不少于 5,340 万,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0 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日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11.27%;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051.48 万元、11,263.84 万元、18,914.77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3.4.3 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发行保荐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专业范围内的核查,仅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所做的判断和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据此,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2)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中审众环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3.4.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08 年至今,发行人依法纳税,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所述情况外,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3)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众环认为发行人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文食品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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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3.4.1 经审阅《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20 条的规定1、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持续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3.4.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并且最近 1 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不少于 5,340 万,符合《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0 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2、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健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4.3 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发行保荐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专业范围内的核查,仅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所做的判断和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据此,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已就发行人的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3.4.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4、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已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 2006 年、2007 年和 2008 年至今,发行人依法纳税,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所述情况外,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年持续盈利。根据《审计报告》,发行 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102,453,352.66 元(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278,940,547.52 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一 期末(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止)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0 元,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最近一期末(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止)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7、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及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0、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1、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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