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3.6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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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3.6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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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采购人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3.6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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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32.1 参加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2.1.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2.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2.2 质疑必须以参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被授权人)(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招标办有权不予受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32.3 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32.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2.4.1 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32.4.2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2.4.3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2.4.4 提起质疑的日期;
32.4.5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 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招标办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2.5 招标办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招标办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32.6 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招标办有权不予受理。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32.7 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招标办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6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32.8 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招标办有权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报请国家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扣减其诚信记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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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3.6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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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质疑处理. 9.3.1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9.3.2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投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投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4 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9.3.5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3.6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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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