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与澄清. (1)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在限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将作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内容。
质询与澄清. 磋商期间,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候场,随时解答专家的提问。 对响应性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和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内容。
质询与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未能在评标委员 会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的,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权利,并认同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决定且无异议。
质询与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