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责任 样本条款

质量保证责任. (1)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验收并接收电子期刊数据库后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质量保证责任. 8.1 供货方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双方商定的规格要求。
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质量保证责任. 没有另行规定保证期时,保证期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乙方转移到甲方后 12 个月。在规定的保证期内,由乙方责任原因,乙方发现或被发现本产品存在瑕疵、不良、残次等问题时,应听从甲方指示,无偿提供替代品、无偿对本产品进行修理;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品质问题,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后,乙方发现或被发现本产品存在前款规定的问题时,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偿进行修理。但是,如果在标的物通常的耐用期间,由于乙方责任产生的重大瑕疵、不良、残次等,即使保证期期满,乙方也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质量保证责任. 9.1 除非在订单确认函中另行规定,产品保证期为6个月,自货物离开工厂时起算。经更换或维修的部件其保证期在更换或维修后重新计算。 9.2 就明显瑕疵提出的索赔应在客户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告知公司。 9.3 应客户书面要求,公司承诺尽快修复或更换在保修期内被证明因劣质材料、错误设计或不良工艺造成有瑕疵的任何货物。 9.4 公司声明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公司制订的规格,除此之外公司不再作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明示的保证仅限于在订单确认函或规格表中指明的各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对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客户除本文中规定的之外不享有任何其他救济。 10. 不可抗力 如因一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行动、火灾、风暴、水灾、事故、罢工或其他劳动纠纷以及原材料、燃料、能源或运能的短缺或无法获得,而导致该方未能履行其义务,不应视为该方违约或使该方承担赔偿责任。 11.
质量保证责任. 9.1 除非在订单确认函中和/或产品数据表另行规定,产品保证期为 6个月,自货物离开工厂时起算。经更换或维修的部件其保证期在更换或维修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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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 特例措置 3 2015年10月1日から2016年3月31日までの間に第1種光ネットサービス契約の申込みと第1種光電話サービスに係る契約申込を同時に行い、かつ第1種光ネットサービスと第1種光電話サービスの提供を開始した光電話サービス契約者には次の特例措置を実施します。

  • 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有) 本采购项目采用“虚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项目下合同包会对应每一家银行自动生成一个账号,称为“虚拟子账号”。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通过应标管理-已投标的项目,选择缴纳银行并获取对应不同包的缴纳金额以及虚拟子账号信息,并在开标时间前,通过转账至上述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投标单位全称且与投标信息一致。 若出现账号缴纳不一致、缴纳金额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不一致或缴纳时间超过开标时间,将导致保证金缴纳失 败。

  • 匹配性原则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 质保期 交货时间及地点 付款条件 售后技术服务要求 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 本規約の変更 当社は、本規約(別紙を含みます。)を、契約者の承諾を得ることなく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規約によります。

  •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 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