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样本条款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 招标人对设计方案进行补偿:不补偿 注:中标人不作补偿,被补偿人的投标方案补偿金额及获得补偿单位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 所有投标人投标的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投标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 任。 1.9.1 踏勘现场 1、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2、 在工程结算时,投标人不得以现场环境复杂或未踏勘现场等要求增加费用。 3、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4、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3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 综合服务费: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宿发改收费发〔2021〕180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到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 2. 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招标代理费。 1.9.1 踏勘现场 各投标单位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对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进行全面踏勘。根据踏勘现场做出的投标分析、推论和判断,应当自行负责。投标人无权因现场勘察不周,情况了解不细或因素考虑不全面而提出修改投标、调整报价或提出赔偿等要求。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投标 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根据勘察出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若发现相关土质问题,需对地基做相应处理,投标报价需包含此部分 费用。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为参加投标活动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设计成果补偿:对于被使用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未中标人的 设计成果不给予补偿。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 中标结果第二名、第三名各补偿伍佰元且设计成果招标人均有使用权。 (2) 其余投标人不补偿。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设计成果补偿: 1、 中标结果第二名、第三名各补偿壹仟元(含税); 2、 第二名、第三名的设计成果甲方均有使用权。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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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定价原则 1、 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集中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 认购不足的定价 集中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缩减发行总额。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計量の単位 (1) 使用量の単位は、立方メートルといたします。 (2) 検針の際の小数点第1位以下の端数は読みません。 (3) 18(9)又は(12)の規定により使用量を算定する場合には、その使用量の小数点第1位以下の端数は切り捨てます。

  • 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眉山光伏”)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603778)控股 子公司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国晟”)、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国晟”)分别签订了硅片采购框架合同、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眉山光伏将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安徽国晟采购 14,500 万片单晶硅片,向江苏国晟销售 A 级 G12 异质结电池片产品 700MW(实际订购数量以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订单采购数量为准)。 前述采购及销售协议的签订金额预计占公司 2022 年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 100%,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因此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并聘请律师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本次合同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000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0000号平安金融中心X座第00-00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 合同签订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1.2 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