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21、基本医疗 保险2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3和其他第三方24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本保险条款在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接受治疗,被保险 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应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总额为限。若 被保险人已经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 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其它责任方等)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再 次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偿。 针对以下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分别商定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费用补偿原则.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或特种药品费用支出的,
费用补偿原则. 7.4 有效身份证件
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和癌症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性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费用补偿原则. 7.4 住院医疗费用 7.27
费用补偿原则. 7.1 购药资格审核 8.17
费用补偿原则. “3.2 保险事故通知”、“4 释义”中背景突出显 示的内容。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 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及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