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的保障 样本条款

我们提供的保障. ~~~~~~~~~~~~~~~~~~~~~~~~~~~~~~~~~~~~~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健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基本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复杂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意外齿科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续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对应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提供的保障. 4.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但不超过 105 周岁。 4.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4.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3.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3.3 年金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或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且从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9.3],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 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