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比例 样本条款

赔偿比例. 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赔偿比例”中列明的比例数值。
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赔偿保险金,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拒签补偿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拒签补偿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赔偿比例. 附加被保险人为单胎新生儿的: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赔偿比例为 8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未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赔偿比例为 40%; 附加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附加被保险人人数超过 1 名)的:附加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按照附加被保险人为单胎新生儿 的赔偿比例乘以多胎系数(多胎为 2 胎时,多胎系数为0.5;多胎为3 胎时,多胎系数为0.3;多胎为 4 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 0.2)确定。
赔偿比例. 2(含)-3(不含)
赔偿比例. (1)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60%; 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60%;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25%;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25%。 (2)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疾病(除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00%;意外伤害(除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00%;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35%;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35%。
赔偿比例. 4(含)-6(不含) 100(含)-200(不含) 60%
赔偿比例. 15% 30% 40% 50% 60% 100% 70% 0% 日龄 00-000 000-000 000-000 000 以上 赔偿比例 100% 80% 70% 50%
赔偿比例. 保险单明细表》第 8.1 项列明的比例数值。
赔偿比例. (一) 一般疾病住院医疗保障赔偿比例 若任何被保险人发生属于本合同所约定一般疾病住院医疗保障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则其适用的赔偿比例以保险单所载保险事故不同发生时间所对应的赔偿比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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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契 約 金 額 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 代理服务费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以中标金额作为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计算基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货物类”计费标准计算并缴纳。

  •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費用負担) 本契約書に定めるものを除き、乙が本契約を履行する上で要する一切の費用は、乙の負担とする。 (監督)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 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确定中标人 27.1 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7.2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 27.2.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27.2.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中标人的数量有其他规定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7.4 中标人确定后,分散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7.6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