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轉換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轉換限制. (一) 投資標的若得部分轉換時,僅能轉換至同一交易對象所發行或所代理之其他同一類型之標的(如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只能轉換至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不得轉換至同一交易對象遞延至贖回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且每次轉換之交易金額及應留存最低信託財產(或最低單位數),應按契約編號,依受託人或交易對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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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商品信託總約定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商品信託總約定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商品信託總約定書

轉換限制. (一) 投資標的若得部分轉換時,僅能轉換至同一交易對象所發行或所代理之其他同一類型之標的(如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只能轉換至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不得轉換至同一交易對象遞延至贖回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且每次轉換之交易金額及應留存最低信託財產(或最低單位數),應按契約編號,依受託人或交易對象之規定辦理投資標的若得部分轉換時,僅能轉換至同一交易對象所發行或所代理之其他同一 類型之標的(如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只能轉換至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不得轉換至同一交易對象遞延至贖回時收取手續費之系列基金),且每次轉換之交易金額及應留存最低信託財產(或最低單位數),應按契約編號,依受託人或交易對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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