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和终止 样本条款

违约和终止. 4.1 持卡人得在任何时候透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银行申请终止本合同,并须附同由持卡人作废的此卡和任何附属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有人亦得透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并须附同由持卡人作废的该附属卡。
违约和终止. 在不影响卖方在本条款或协议项下或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如发生以下情况,卖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立即终止任何协议或其中任何部分,且无需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约和终止. 7.1 不得终止协议除非依据第 1.2 条、第 1.3 条和本第 7 条的明示允许而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违约和终止. 6.1 若一方破产或已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则另一方可经书面通知而立即终止本合同。
违约和终止. 6.1 本服务合同相对方在以下情形下构成对本服务合同的违约:
违约和终止.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违约事件时,非违约一方如受到违约的不利影响且违约仍在持续,则非违约一方除享有普通法、衡平法或其他依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外,还有权经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不损及任何一方于终止之前已经产生的义务或权利,也不影响或损及本协议明确规定或默示应当在终止后继续有效或继续适用的任 何规定。
违约和终止. 因战争、政治动乱、地震、旋风、台风、海啸、恐怖活动、罢工、政府法规改变等不可抗拒因素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因欺诈、恶意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将完全由该方承担,另一方还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向该方索赔,并追究该方其它法律责任。
违约和终止. (1)除了双方可书面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外,倘若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任何一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不影响双方在终止之日前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一方由于发生第 13 条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或无法经营出租物业超过三个月。政府部门要求征用或拆除本建筑物(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在得知政府相关规划后立即通知、邀请和协助乙方参加关于征用和/或拆除本建筑物的政府补偿的所有会议,乙方应当依法获得政府对经营者的补偿)。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出租物业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物业甲方在 90 日内无法修复或恢复的。甲方根据甲乙双方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三方协议》而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甲方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示与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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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条款 (1)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甲方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鲜章)

  •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 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三 、认购”和“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合计预约赎回和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60】%(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 绩报酬,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或保障。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混合类】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权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主要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投向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以产品【投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仓位0-20%,同业存单、存款、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50%-80%,股票(含优先股)或衍生品仓位0%-20%,公募基金 0%-30%(含权益型基金),杠杆比例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前根据当时已知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测算业绩比较基准。如新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前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预约周期首日的前 【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下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 准。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 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费用 固定管理费:【0.18】%(年化)销售服务费:【0.45】%(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申购费:【0.00%】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 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 支払いの条件 別添契約書案によ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