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2.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 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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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主动退出。
1.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乙方报经盐田区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明确:
(1) 在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内或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盐田区政府未获批准的,如拒不履行土地供应方案的,建设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2.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 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在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达产之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供应合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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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 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2.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 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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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经原批准土地供应方案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设用地:
1.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时间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退还投资者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 满 、 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时间1年(含)未开工建设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合同定金后退还投资者。
3、 逾期2年(含)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在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之后,投资者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县区人民政府和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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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产业项目监管协议